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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简阳市法院和国土局答复的质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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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9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

关于简阳市法院和国土局答复的质问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厂2023年7月2日提出了《关于需要国土局和法院答
复的几个问题》,简阳法院和国土局分别电话答复,其中国土局答复说当初中华皮件厂的土地性质和面积问题已由法院判决,国土局没有错。法院回复说当初一审二审的判决已生效,法院程序已走完。
   现就法院和国土局答复质问如下:
当初法院依据中华皮件厂支付购房款28.8万元,不是胡志安亲笔签名的八条款协议,以及制式文件《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通知》,没有实地测量,进行判决的。请问法院判决依据相关事实吗?有没有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国土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判决后我厂一直不服,不断申诉和寻找相关证据。根据现在掌握的证据证明,一是中华皮件厂支付给供销社的购房款(土地出让金)、供销社又支付给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是48.4417万元,而非28.8万元,相关票据和供销社证明也已证实。是供销社出让土地,缴土地出让金多少是供销社缴纳,与我厂无关。但是我厂并没有少缴购房款,供销社也没有少缴土地出让金,我厂事实上是多缴了购房款,多缴的钱被用于红塔区供销社所缴土地出让金所扣的10%和工本费。按照我厂所缴金额和应得土地算,单价单价325.88元/m2 ,较同期蒋朝龙购买东溪酱园所缴土地出让金60.7/m2高265.18元/m2。蒋朝龙的由原厂房仓库用地办成商业,而我厂的由原商业办成工业仓储。二是经测量,中华皮件厂现存建筑占地地面积都还有838.59 ㎡,与办证面积622.25㎡相差216.34㎡。三是协议八条款系伪造,供销社和中华皮件厂均无此协议也并不知情。四是按照规定:变更土地性质应由中华皮件厂或供销社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才能变更,变更是需要相邻地块所有人进行指界并签字确认。我厂和供销社从未提出过该宗地土地性质变更申请,规划局也无审批,《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栏中也无我厂或供销社的盖章或签名。原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是营业用房、商业用地,《联合建房协议》和发计局批复都是商业开发。办证时,该宗地其他地块都是商业住宅,只有我厂土地被国土部门擅自将原商业用途变更成仓储工业,属违规违法行为。
综上,既然登记和判决都是错误的,请问能不能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按照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原则重新进行审判和登记?请法院、国土局和熊君、毛冰山、雷启峰、王志军等文字答复。我厂虽然证据真实充分,但打官司没有必胜信心,因为国土部门有钱,一个造假就能搞到几个亿,有钱就可以搞关系判我厂输。如有需要,可提供相关证据。
                  
                                                       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普通合伙)
联系人:胡志安  联系电话13980382688
                                                                           2023年7月6日
附件:简阳市红塔供销社有限公司证明图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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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你反映问题,我院法官于2023年7月10日17点过拨打你电话未接通,2023年7月11日11点过与你电话沟通。经审查,(2018)川0180行初77号行政判决书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行终177号行政裁定书予以撤销,(2020)川0180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系生效文书。从你反映的问题看,你是对(2020)川0180行初25号判决书中认定的简国用(2006)第055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权属和面积有异议。在该案中,案件审理的是登记行为,不是审批行为,该审批行为不在该案审查范围内,简阳规自局根据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记,不存在登记权属和面积错误的问题。同时,四川简阳新华植物油厂称面积因部分登记到了吴家国等人国土证中,导致本案的土地证登记面积减少,而对于面积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20)川01行终32、33、34号生效判决书中明确吴家国等人的国土证登记内容正确。综上,由于简阳规自局根据《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通知》和出让合同进行登记,且你反映的登记面积的事实已在成都中院的生效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因此案涉权证登记的权属和面积并无不当。
特此回复。
简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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