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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权力不可太任性,看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申诉控告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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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不服,以“”1、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违法,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对改判的医疗事故罪直接作出终审判决无法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审判委员会以笔审代替合议庭开庭审理医疗事故罪,不让被告人辩护的审判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2、原判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由于涉嫌法医弄虚作假,伪证,已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所否认,原法医尸检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素有由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审判“”未理由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申诉,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但巴中市检察院复查后作出不予抗诉决定,该决定并未就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是怎么合法的,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在何处给予释法明理,只是强调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

     熊医生收到巴中市中检察院的决定后,反复向巴中市检察院再申诉,控告,请求公开听证,请求巴中市检察院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告诉熊医生,请求巴中市检察院将经依法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了原鉴定意见后,法院可隐匿重新鉴定的事实,直接将原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法律规定告诉熊医生,熊医生就复判息诉,但巴中市检察院一直不给任何回复。

     2023年7月12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突然给熊医生电话,(检察院电话号码08277893121)告知熊医生:1、你向检察院寄了那么多的申诉、控告材料咋办,你是不是自己来拿回去?2、好嘛,你还态度不好,还想怎么样?熊医生回答:1、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我只是要求你们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办案,怎么处理申诉控告法律有规定,希望你们尊重法律。2、我不想怎么样,只是希望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如果确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也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直接作出终审判决,不让被告人上诉启动对新罪名的二审,如果确有法律规定经依法重新鉴定否认了原鉴定结论后,法院可隐匿重新鉴定的事实,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结论不仅法庭审理就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请巴中市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向熊医生释法明理,让其复判息诉。

   亲们,看看,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申诉、控告的方式奇特吗?合法吗?讲理吗?

  有请巴中市检察院08277893121依法讲理地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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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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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4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发生于2000年,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医生邀请熊医生前去为难产妇王某局剖宫产手术主刀,熊当时在万源市亲戚家,与当天下午赶回洪口镇,为王某局手术,术中发现子宫收缩乏力,精常规处理后结束手术。术后熊医生参与了对王某局救治全过程,术后3个多小时,王某局子宫收缩乏力得到恢复,出血停止,无休克,可以转院的情况下由洪口镇卫生院医生陪会王某局转通江县医院治疗,转院后一个点小时,王某局在转院途中死亡。由于洪口镇卫生院不提供病历资料,只是出示了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王某菊家人单方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在王某局死后二十多天对王某局尸检,作出的尸检报告记录无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子宫切口缝合号无裂开出血,腹腔干净,子宫内有一凝血块,符合子宫收缩乏力。但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却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依据法医尸检报告,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熊医生逮捕,捕后发现公安局办案人员未将法医尸检报告告知熊医生;告知后,熊当即表示不服,以“”法医尸检报告记录未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是怎么分析出来的,缺乏事实根据,法医涉嫌弄虚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领导批准,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死者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改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见王某菊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起诉指控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经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以“”“既然无证据证明熊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造成王某菊死亡,也就不存在减轻处罚,二审判决应该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第二次再审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熊医生,依法属于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参见王某菊手术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未经法庭审理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未经控辩双方辩论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未让熊医生辩护过指控的事实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根据,认定是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王某菊死亡,指示合议庭直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  熊医生乡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巴中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巴中市检察院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批程序合法,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结论作为认定刚才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正确而不予抗诉,但就是不能解释法律依据在何处,理由是什么?
发表于 2023-7-14 14: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
老百姓已经到了水深火热的地步啦!!!
 楼主| 发表于 2023-7-1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亡国之祸
 楼主| 发表于 2023-7-14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不愧是乏力监督机关,能够以如此办法应对申诉控告,牛逼呀,水牛逼
 楼主| 发表于 2023-7-16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什么时候才能够依照法律处理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3-7-1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履行职责,对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抗诉,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依法纠错,不要庇护那些枉法的人,也不要再继续装睡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7-22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监督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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