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蓬安县街头,经常能见到路边拉客的“摩的”车子上,插着一根形似燕尾的流线型遮阳伞,造型颇为显眼醒目,可以随插随取,很是方便灵活,所以,在“摩的”车主之间很是普及。但这类遮阳伞的边角处,往往有凸出于外的金属尖锐物 ,一旦擦挂到路人,搞不好就会造成伤害,其实危害不小! 记得从前有次骑车在路上,忽然从后边窜来辆安装了类似图中遮阳伞的电动车,擦身而过时,差点就把鄙人眼睛挂住了,事后想起就心惊不已,可见这种遮阳伞的危害性好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蓬安县交警队大门外不远处多辆“摩的”车子,安装了此类危险性较大的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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