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工作时间”应当是上班的8小时内,“工作岗位”应当是办公室、或其他小范围的工作场地,那么,员工在8小时外于家中加班工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什么是工伤? 也叫职业性伤害,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和死亡。包括劳动者在直接从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 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 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且应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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