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3年期间广安市监委和岳池县监委部分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诬陷普通商人许涵向蒋波行贿,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栗海燕徇在只有口供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徇私枉法。 2020年7月26日起,许涵因苏明胜的案件主动到广安市纪监委配合调查。随后交待了在广安市枣山园区串标三个项目。四川省广安市纪监第六纪检监察室蒋波专案组案办事人员张海,杨小兵等办案人员对许涵采取恐吓、威胁、造谣、利诱等手段,让许涵指控、伪造笔录内容,并胁迫许涵在伪造的笔录上签字。他们在调查过程中,不仅对许涵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还强迫许涵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由于许涵没有给蒋波行贿,无法交待被纪监委一直留置。 2020年11月中下旬起许涵被移交给蒋波专案组。杨小兵告诉许涵从2020年7月18日广安市监委便成立了三人调查组(杨小兵为其中一员)对蒋波进行初核。因为蒋波得罪了领导,必须打倒他。因为许涵在枣山园区中标了三个项目,所以办案人员才一直要求许涵交代行贿蒋波的事实,必便尽快完成领导交办的打倒蒋波的任务。调查期间他们一直强迫许涵作为证人指证蒋波受贿。由于许涵不配合,纪监委工作人员滥用执法使用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手段,强迫许涵在虚假口供上签字。 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30日的一审中,在排除非法证据环节,公诉机关仅提交了岳池县监察委出具的取证合法的说明材料,没有提供说明材料中写明的工作人员查看的监控视频、体检记录表,也没有提供历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说明材料也没有任何办案人员的签字。根据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说明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合法性说明材料不得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即公诉机关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笔录的合法性。相反许涵和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体检记录表历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办案人员非法获取许涵的笔录,伪造的许涵的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确均被一审岳池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栗海燕拒绝,不调查核实。 另2023年5月4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广安市中院法官成琪及其合议庭成员均为审理蒋波案件的原班人员,在他们已经对蒋波做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他们是不可能公平公正判许涵无罪。法官成琪丈夫为广安市监委的一个办公室主任,我们无法得知其丈夫是否参与许涵案件和相关案件的调查,而本案本就是广安市监委部分工作人员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成琪法官主审本案显然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而且二审开庭前,广安市检查院没有任何一个人对许涵进行询问笔录,这些都是违反司法规定和法律程序的。 2023年6月19日,家属被通知因举报一审法官徇私枉法,在证据不明,仅凭一份真伪不明的口供就判许涵十二年刑期,1600万罚款的事实到岳池县法院接受法官的释义,整个过程,法官只强调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说他们只是看了监委提供给他们的2021年7月15日的录像,并说这个录音录音比较完整。要知道非法口供录取是需要过程的,你只看了人家给你看的结果,并没有负责任的查看整个口供从开始到录成完整口供的过程,当然发现不了任何问题,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取证敷衍且不完整,怎么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又何谈合法之说? 该案属于重大冤错案,这是一起公职人员为达不可告人目的滥用职权,滥用执法手段冤枉普通老百姓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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