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轻轨大爷砸玻璃自救事件:向挺身而出的勇敢者致敬
臧启玉
重庆轻轨发生运营事故,停靠在2号线马王场站时,车门打不开,车内停电,众多乘客闷在狭小的车厢里,有老人,有孕妇,有小孩,40分钟后,有人由于缺氧出现不适症状。
轻轨外面有工作人员,表示无可奈何,有乘客提议可以在窗户上打开一个洞保证供氧,工作人员说外面没有工具,只有车厢内有应急工具。恰好车厢里有名工人,他拿出锤交给大爷,大爷把车玻璃敲碎,在场的乘客欢呼雀跃。
轻轨运行单位事后对于发生意外故障向社会道歉,同时表示会根据车玻璃损害鉴定结果要求大爷赔偿。
这可不是我们普通人家里的门窗玻璃,价值不菲,如果让大爷赔偿的话,估计得花掉他几个月的退休金,当然,那些退休金几万的老干部自然是不必担心的。
我个人认为,大爷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对于造成的损失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当时轻轨出故障长时间没有修复的情况下,车内严重缺氧,已经对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还有继续扩大的可能性,对于未来的潜在隐患不可预测,当时的工作人员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安全,在得到现场工作人员默许下,大爷敲碎玻璃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条件的自救,依据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人权大于物权,人身权利大于一切物质权利。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张三摔碎了李四的茶杯,李四打了张三一拳,孰轻孰重呢,摔碎茶杯侵害的是物权,打人侵害的是人身权,张三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四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由于对人权和物权的关系把握不当,相关案例引发社会质疑,例如,拐卖儿童犯罪判刑很轻,而掏鸟蛋判刑却很重,对比之下特别明显,社会中对于拐卖儿童实施死刑的呼声一直居高不下。
重庆轻轨大爷砸玻璃自救事件,大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处罚,这种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的行为应当得到鼓励和表扬,不能因为损害的是公物而丧失判断的能力。
对于闷在故障车厢里安静等待的迷茫乘客,正如它们的麻木一样,我也不必流露出特别的同情,只是庆幸没有发生严重的意外罢了。
小的时候在农村老家,墙圈里养了许多羊,偶尔有跳出来的,我就用鞭子使劲的抽,时间长就老实了,有一天我忘了放羊的时间,急急忙忙跑到羊圈,发现它们老老实实的卷曲成一堆,只是看到主人来了,才轻轻的发出一声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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