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证据目录介绍篇
1.证据目录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通过一种可视化的方式将提出的证据材料整理成清单,向案件审理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形式上的基本规范化要求,目的是为实现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实务中所称“证据目录”,一般包含目录+证据材料(全文均为此意)。
2.证据目录的作用
上文定义是基于功能性角度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法律法规中的规范定义。
关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遵循的形式,目前效力级别最高的规范当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因此,我们制作证据目录,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为了己方更好地梳理、分析案件,另一方面也为了将案件证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地呈现给审判机关,便于审判机关快速了解己方诉讼请求对应的事实依据及在案证据。
3.证据目录的制作原则
从形式要素而言,证据目录的制作原则,一般包含证据目录的内容和格式两个方面。
证据目录制作的内容原则
根据前文阐述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范理解,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所应遵循的一般形式,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我们在制作证据目录时,应当遵循一般的形式规范,具体包括: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
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应作简要说明;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证据目录制作的格式原则
虽说所有的法律文书都会强调一定的格式,但证据目录却是其中少有的不强调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本文举例的格式原则,也仅是笔者根据展示效果、表达逻辑、当事人以及审理机关阅读体验和审美感受的角度,总结办理众多案件后形成的一个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上述形式层面的规范,也是证据目录内容的构成。但在制作证据目录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实质层面的内容,即证据目录的制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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