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2 月 7 日,经机关领导金兴中介绍,谢国成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家人签订《辩护委托协议》。随后,当事人家人履行 28 万元钱款支付义务,并按要求向谢国成私人银行卡转款 8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明知当事人收取王登华钱款 63.5 万元且已实际返还王登华 63.5 万元钱款的情况下,谢国成以向王登华退款后再向司法机关上交63.5 万元钱可以获取减轻、从轻处罚法律意见作为诱骗,让当事人家人向成都军事法院退缴63.5万元,帮助行贿人王登华逃避被追缴钱款的法律责任。
事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谢国成故意不将当事人返还王登华等人钱款的银行转款记录提交法院质证,致使成都军事法院不仅将当事人与王登华正当经济往来钱款认定为行贿受贿,而且给当事人造成重复退款63.5万元且无法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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