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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罔顾事实依据、罔顾法律,虚构、捏造事实,包庇人事犯罪窝.[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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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原成都市新津县农机局依据原成都市人事局文件“成人计(1994)09号《关于继续做好在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工作的通知》”、通过考试聘用的事业干部叶玉文,聘用我为干部前后,我的岗位均在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以下简称:新津农机公司);2000年被非法按合同制工人下岗,2010年8月开始上访至今,责任主体新津农业农村局和职能部门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以捏造“原新津农机公司属于企业”来认定我属于无编制企业干部!我在贵网已无数次反映“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罔顾事实依据、虚捏造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属于企业的事实”!但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在所有答复中均以原成都市新津县农机公司企业化管理的部分来说事。我在2022年9月9日向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在新津区档案馆打印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1984年《干部登记名册》”,其中的干部均为行政级别工资。经我调查:原新津农机公司成立到破产、所有在职干部职工档案工资均为行政、事业工资,从未变更成为“企业工资”!说明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从未改制为“企业”!可到新津区档案馆查询原新津县农机公司1979年成立到2000年破产的《干部登记名册》或新津区组织部档案室调阅原新津农机公司经理刘福荣(1980年后任经理,1997年12月退休)的个人档案中的档案工资来证明!对我提出:请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提供支持他们说法的“原新津县政府何时、依据什么国家政策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转为企业的文件”熟视无睹!我连续向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群众呼声”网站提交留言,举报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罔顾事实,答非所问,捏造事实,包庇犯罪”,结果新津区农业农村局继续答非所问,根本就提供不了“原新津县政府何时同意或批准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转为企业的文件”以及“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因此,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故意包庇2000年把事业干部非法按合同制工人进行下岗安置的人事腐败犯罪分子实锤!新津区农业农村局至今也不敢说我“诬告”!新津区纪委不接受我的举报,在这背后究竟隐藏了些什么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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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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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已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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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新津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一、叶玉文您不是农机局干部职工。您于1992年12月退役后一直在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上班。1996年12月您与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签定停薪留职协议外出经商、打工。2000年6月,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破产,破产决议通过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县农机局审批同意(《关于同意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申请破产的批复》(新津农机(2000)第39号),您本人也签字表示同意。2001年10月该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您按安置方案领取了安置费,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您的工作单位主体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
       二、您是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招聘的干部。根据《关于继续做好从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人中录(聘)用干部的通知》(成人计(1994)09号)文件规定,您于1994年参加了考试,当年12月,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根据你考试成绩,同意聘用你为该单位干部并报主管部门县农机局同意后报原县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批。1995年3月,县人事局向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县农机局下发了《关于批准吸收刘云新等二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新津人发(1995)20号),同意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聘用您为干部。
       三、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具备聘用干部的资格。关于您认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不具备聘用干部的资格,您应该是县农机局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问题。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2)147号)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中吸收,或从社会上录用。”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工人中吸收招聘干部,您即属于这种情形。
       四、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是企业性质。经调查核实,中共新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资料中未查到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且1992年4月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0275023-X),2001年该公司根据新津县人民法院(2001)民破字第4-4号裁定依法宣告破产等历史事实,我局认定新津县农机物资供应总公司为企业,而非事业单位。        


                                                                                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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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22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9月9日我在新津区档案馆打印、并向责任主体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职能部门新津区人社局提供的原新津县农机公司1984年《干部登记名册》中,所有干部都是行政级别工资。与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人社局的回复“原新津县农机公司属于企业,并于1985年申请按照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套改”严重矛盾!原新津县农机公司1979年由原新津县物资局拆(行政事业单位)分成立的“收支两条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个可到新津区财政局查证!当时国家也没有“单位可跨性质进行工资套改”的政策,并且当时国企的工资标准是高于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略高于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因此,原新津县农机公司不可能这样乱套工资!所以,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人社局虚构捏造事实成立!并且不敢公开1979年至1985年原新津县财政局拨款给原新津农机公司的全额财政工资款项,提供不了他们声称的原新津县政府同意或原新津县农机公司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文件,包庇2000年非法把我这个编制内事业干部按照合同制工人下岗的人事腐败犯罪分子实锤!

 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_20231214_093817.png 请责任主体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和职能部门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发(1995)99号《关于省直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问题的通知》、出具1995年10月原新津县停缴并移交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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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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