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单位行为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而经办人签名才能代表单位行为,那本案的执行书里面只有经办法官的签名,为何能够全权代表法院的行为?这样不加盖公章就能执法,让法官滥用职权岂非名正言顺?资中法院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利,不是为民谋福利,而是为当事法官谋取不正当利益。 资中法院包庇犯罪分子支持法官张小军乱作为,理由如下:我案被执行人周琴与法官张小军及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查勇互相勾结,为规避执行,法官张小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他枉法办案,为掩人耳目,欺骗当事人,他掩耳盗铃竟然下达无效查封文书。事实与证据如下: 1、法人查勇为帮助拥有公司百分之十股权的股东周琴规避执行,他弄虚作假,协助周琴伪造假的股权证书,(注:股权证书是股份百分之十,入股现金90万元。但该证书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无公章即无效。然而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我出具给资中法院供查封的是周琴、桂树斌名下,加盖了公司公章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证书,而且工商局的验资报告和桂树斌的银行账户,都证明桂树斌的入股现金是300万元。)即把300万元的股权作假成90万元。 2、公司经理李成出具给资中法院的周琴、桂树斌在该公司名下只有90万的入股证明,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同样也没有法律效力。即法院出具的执行书无公章,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也无公章。都是经办人签名即代表单位。 3、公司律师在资中法院听证会上公然作假证,证明周琴夫妻在该公司的股权只有百分之三,入股金只有90万元。即把10%的股权作假成3%。 以上这些无公章的文书是绝对没有法律效力的。既然没有法律效力法官拿到一张废纸凭什么去查封?没有有效的查封文书法院又凭什么去执行?资中法院从公司拿回来的90万元入股金,明明是无效文书,却得到公司,法院双方认可。证明他们串通一气,损害他人利益。在本案中,张小军法官仅凭个人签名就能够直接对金安特公司查封90万元的股权,是怎样符合法律程序的?。请法院明确告诉我案当事人,法院凭什么给予张小军法官的个人特权?
举报人:黄敏 身份证:51102519660126442x 电话:189814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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