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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出示郭本才求着卖房相关文件。
郭荣三原打金街76号(拆迁门号11号)私房,原市房产公司1985年拆迁该房,分别同房屋使用人郭本才、郭本德两户协商,双方达成搬迁协议后使用人搬离该房。1986年安置的新房建好,返还安置的郭本才打金街私房面积增加,需要补房屋超安费,郭本才当时经济困难,亲自找市房产公司领导协商解决,自愿提出将居住的被拆迁的私房34.16㎡出售给市房产公司,市房产公司将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公房安排郭本才居住。经过市房产公司同意后,郭本才的拆迁《协议》收回作废、销毁,故双方无法提供郭本才拆迁协议,具体经办领导杨炽丰(已故)。1986年8月26日市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郭道富(郭本才之女)领取房款并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领款单上明确注明“买打金街11号住房钱”,双方完清手续。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属于直管公房,市房产公司没有收取郭本才任何安置费,由郭本才承租使用至今。另一户郭本德居住的私房进行返还安置,双方完清手续。
2.对郭荣三房产以“郭云山"化名来分户是否妥当及郭本才一家确认文件?
原宜宾市打金街76号(拆迁门号11号)房屋属郭荣三(已故)所有,拆迁时,也是通过住户提供的信息填写房主姓名为郭云山,但并不影响房屋产权,产权人的认定最终以不动产管理部门确定。1985年市房产公司进行打金街房屋拆迁,也是按照房屋拆迁的规定进行,对产权人及住户郭本才居住的房屋搬迁及返还安置并无不妥。
3.为什么2021川1502民初641号和2021川15民终2050号上详细将原告方所谓诉求一一两级法院驳回后(不予采信),仍称自己有理?
宜宾市房产公司诉郭道君租赁合同案中,原告有权提出自己的诉求,被告也有权提出反驳,并无不当。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郭本才居住的打金街78号2幢附15号是直管公房,产权明确,不是郭荣三房产。
4.原告诉称的15号早己卖出与郭道君居住的12号无关。也是市中院区法院无法执行的原因。
郭道君提出居住的12号房屋与市房产公司无关可以提供合法的依据依法处理。不存在市中院区法院无法执行的原因。
5.2017川15民终186号判决:撤消一审2016川1502民初4380号和2017川民申3966号己将原告所谓租赁合同纠纷予以驳斥,何来租赁关系及认定郭道君父亲补款2千多元是租金?请出示租赁合同相关文件?
法院在审理宜宾市房产公司诉郭道君租赁合同案中,市房产公司主张的租赁关系及租金是有依据的。
6.明明是窃取众所周知的私房产面积汇成15,16号为何税务国资委不来鉴定及贴明示标牌?
不知道谁窃取众所周知的私房产面积汇成15,16号,郭道君应当提供证据,依法维权。
7.隐藏打金亍78号2栋1单元整栋相关档案就能为腐败拆迁开脱,实际面积与证上面积为何均少8-15平方米?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反映。
8.法庭上为何不敢公布测量数据及政府相关批文?
法庭上如果涉及本案相关的测量数据及政府相关批文资料,法院会根据案情收集证据,不存在敢不敢问题。
9.真以为背地里分户郭荣三房产冠以"郭云山″之名瓜分,及2007年移交给郭荣三侄儿一家。簒改郭本才家户口本12号成15号就能合伙掠夺郭本才一家合法私房产?
不知道谁背地里分户郭荣三房产冠以"郭云山″之名瓜分,也不知道谁合伙掠夺,如果有郭道君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10.一直以来郭道君发起市中院2017川15民终186号上诉获得改判及上诉理由成立获得法院认可,其余包括两次确权2018川1502民初694号及2020川1502民初1361号均是原告方起诉?省巡视指示被原告以新证据发现为由退回,后四次起诉均是原告市房产公司发起诉讼,何来郭道君与你们纠缠?
原告宜宾市房产公司起诉郭道君租赁合同案,经过审理,并未有侵占郭荣三房屋。郭道君反复进行信访,也要出具合法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支持诉求,对合理合法的应当支持,不合理合法的诉求不予支持。
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