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办房产证”网友: 你好。 你在麻辣社区上发的帖文《傲锦物业还有人格权吗?是否虚假诉讼》已收悉,现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案件立案情况 依据《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初步审查原告的立案材料后,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傲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区香江国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案。 二、案件受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于2023年8月2日向原告四川傲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撤诉处理,并于次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放了该份民事裁定书。 三、帖文中反映“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 原告四川傲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区香江国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案受理后,案件当事人均未提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以及提交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本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履行其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已按撤诉进行了处理。 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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