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楼主科普一下,关于诉讼费的问题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交纳诉讼费是案件审理的必须环节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楼主有误解“诉讼费”的含义,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楼主所提的只是诉讼费中的案件受理费。同时,案件受理费是预交制,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关于诉讼费的管理问题,2003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严格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专用票据,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书必须分别明确当事人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的数额。”同时第八条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要定期交入当地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楼主所提出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了解,建议多学习,避免造成“笑话”。楼主有涉嫌诋毁人民法院之意,请作出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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