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四川省纪委、监委:
本人白芹,电话,13568112085,现实名举报省、市两级金融管理局行政乱作为,造成冤假错案。
事实及理由:
自2017年9月25日至今,本人以书面、走访等形式共计20次左右实名举报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原下辖分社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失效后,非法、违法贷款700万等事项,及强烈申请将本案“信用社汇丰分社”及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两被举报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6月18日作出的宜银保监举复(2023)6号、川银保监行复决(2023)18号调查意见及复议决定、一而再, 再而三罔顾事实,置若盲闻,滥用职权、严重渎职,更没有就本笔贷款“信用社汇丰分社”无金融牌照系非法贷款进行调查、剖析、查处、移送。仅凭南溪农商行提供假“书面面资料”进行“纸上谈兵” 根本没有触及举报 “问题”实质。且认定本笔贷款信用社汇丰分社无金融牌照贷款系合法贷款,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纵容经济犯罪, 影响金融稳定。损害百姓利益。破坏和谐社会。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银行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非法、违法贷款的行为截止2022年11月17日已给国家金融机构造成近1400万左右巨大经济损失,给无辜本人造成极大损害, 影响构建和谐社会。 其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活动中应有的规范, 而且是对信贷管理制度的严重侵害。 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涉嫌多种综合性犯罪活动。
1、信用社汇丰分社及相关人员非法、违法贷款以上事实有银保监会答复、相关判决书、贷款相关合同、借款借据等予以认定,不接受任何反驳。
1.1信用社汇丰分社在2013年8月改制为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信用社汇丰分社已经丧失金融许可证。
1.2时任汇丰支行负责人顾菊娟、工作人员李思文可不可能不知晓前述情况,不可能不知道在2013年8月之后,再以信用社汇丰分社对外贷款为非法,而继续在2014年5月仍然使用信用社汇丰分社对外放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等规定完全属于刑法适用中的“国家规定”。
2、两被举报单位认为本笔贷款信用社汇丰分社无金融牌照贷款未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贷款,且认定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是国家规定法律法规不存在?还是以上1.2贷款事实不存在?
综上,两被举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不是能力水平不够了,系非常明显且十分恶劣、赤裸裸地滥用职权、严重渎职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目前本人没有掌握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违法违纪的证据,所以只以滥用职权、严重渎职来向贵单位举报,望贵单位一案双查、彻查本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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