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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关于厨余垃圾规范处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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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做好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加强西昌市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范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厨余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单位和个人在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的总称。

二、所有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与厨余垃圾收运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协议》,并在厨余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建立厨余垃圾处置台账,将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厨余垃圾内不得混入纸巾、筷子、塑料等其他垃圾。

四、所有单位(个人)禁止用厨余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禁止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沟渠、河道、公共厕所。

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个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监督咨询电话:0834-3223478。

六、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个人)应当按收运单位要求配置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统一放置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每天由收运人员到指定的地点统一收运。

七、餐饮经营者要践行厨余垃圾“减量化”处置原则,引导消费者践行节约消费的理念,餐饮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节约、适量点餐、光盘行动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餐后打包,让消费者养成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习惯。

八、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个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经政府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和处置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利用厨余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法律责任

(一)未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厨余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由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对企业、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厨余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四)将厨余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的,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置。

请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循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相关规定,城管和相关部门将根据以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规倾倒、收运、擅自处置厨余垃圾的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适用于西昌市以下区域: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长安街道、新村街道、海南街道、马道街道、川兴镇、安宁镇共9个片区。

本通告由以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西昌市城市管理局
西昌市市场监管局
西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昌市公安局
凉山州西昌生态环境局
西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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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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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 2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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