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姓名:仲江!住苍溪县元坝镇天峨村!2021年1月份我将本人房屋内外墙粉水分别以平方单价承包于程姓人员施工作业!程又请了一个大工王贵成,一个小工!三人共同施工,他们自行安排于1月31日下午4时左右进场,5时左右大工王贵成独自上吊壶操作,由于他错把吊壶保险当上下控制摇柄,操作错误导致吊壶滑落受伤!我第一时间救人要紧,先后送苍溪县人民医院,和重医附一院进行救治,后康复出院,先后垫付近二十万元的医疗及其它相关费用!王贵成康复后,行走自如,将我和承包人程姓人员告上法庭,苍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审判法官田蕊向双方调查了证据,并进行了问询!田蕊法官本已了解本案发生的一切情况!庭审结束她还问了我方律师垫付费用和保险赔偿款我们应另外主张!但她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却大相径庭!要求我一共要承担40多万的赔偿!我认为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我雇请程姓人员,程姓人员又邀约王贵成进行劳务施工,这是一种严重的认定关系错误,况且程姓人员还请有小工,一天150元!他们有共同利益!我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安排指挥更没有明显过错!明显的承包关系,硬生生判成雇佣关系!严重怀疑田蕊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更有损公信力!参考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824民初2764号案例,这是同类型案例,同是苍溪县法院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是公信力的丧失,完全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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