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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资中县公安局是犯罪分子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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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3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从20137月开始到资中县公安局举报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周琴、桂树斌,(系夫妻关系)公司法人查勇、经理李成、资中法院法官张小军,为规避执行官商勾结制造假的股权证书,在法院的听证会上出具假证词并作假证,以帮助隐匿桂树斌、周琴入股该公司现金210万,股权7%;周琴、桂树斌伙同谭秀英、李万光(系妻关系),注:(周琴、谭秀英系亲姐妹关系)在资中法院和资阳雁江区法院搞虚假诉讼;周琴、桂树斌公开出售了资中法院的冻结房产,还无偿转移了桂树斌名下的雅阁轿车;周琴、桂树斌夫妻还伙同桂树斌的妹妹桂洪英、桂秀英制造假的购房合同作抵押,向他人借款15万;该夫妻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和执行裁定。法官张小军为保护不法份子居然毁灭我案庭审笔录,漏封、私自查封还违法解封;资中县公安局最初以此案经过了法院的受理的,公安局不能接受私人举报为由,一直将此案拒之门外。到了2017年资中县公安局终于接受了此案,但办案警官一直不作为,后来经过内江市公安局的一再监督,资中公安局才立了案。但办案警官查案仍然是忽悠当事人,为庇护犯罪分子查案居然开启跑马观花,“打太极”,避重就轻,想方设法为犯罪分子打开“绿色通道”的调查模式。调查案件违背案件事实,违背法律,无底线的纵容犯罪分子,事实如下:
2023816日,资中县公安局干警对我的实名举报进行答复,(注:参加人员有我,资中笔坛社区书记吴应彬、工作员伍敏、两名公安办案员和干警肖杰、蔡文军。)但答复歪曲事实、似是而非。该局警官对我出具的充分证据不予采纳。采信周琴团伙毫无证据的信口雌黄。采用自由裁量权偏袒以周琴为首的犯罪团伙,导致犯罪分子们至今仍然逍遥法外。该局不能自圆其说的回复如下:
   一、关于周琴卖冻结房一事。
  资中县公安局肖杰警官对周琴卖冻结房一事。(1)该警官调查的结果是周琴卖了资中法院的冻结房,属不知情,也就不为过。虽然我案的庭审笔录被法官张小军毁灭了,但今天下午我咨询了资中法院的车翠萍庭长,她说法官在查封财产前不应该告诉被执行人,但查封财产后,必须口头或电话或信函告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若牵涉到保全费的问题,庭审中法官也必须宣布保全了什么财产,庭审后还得决定这笔保全费该谁承担。所以周琴卖了资阳的冻结房,不能说她不知道此房已被资中法院冻结,因为她承担了这笔5000元的诉讼保全费。所以绝对不存在不知情这个问题。2周琴于20121117日,卖冻结房给扬国金,卖房后到20151028日杨国金起诉周琴、桂树斌止,周琴陆陆续续一共归还了扬国金84300元钱,即(2015)资中民初字3054号调解书,就是周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拒不履行罪的铁证。
二、周琴、桂树斌(系夫妻)和金安特公司法人查勇为规避执行,存在隐瞒财产作假证和伪造假股权证的问题。
资中公安局刑警大队蔡文军大队长认为:因为法院查了周琴股权90万元,和周琴资阳的一套房子,就已经够偿还我的执行标的了,理由是周琴在庭审后的几个月内,共归还了我25万元钱,就只还差我90万元,所以不存在隐瞒股权和入股现金,也不存在低价卖股权的问题。但我要说的是我是诉前保全,总金额是1256000元,法官暗箱操作进行的私自查封只有90万元,资阳的房子购价31万元,然此房经法院拍卖后,除去办理房产证的费用、房屋的过户费、物管费、拍卖费,只剩下20万元了。法院执行回来的所谓“标的款”总共只有110万元。而我案的本金就是1256000元。还不包括我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资金利息等费用。另一:陈援越诉周琴夫妻案,本金15万元及利息5万元。另二:周琴的亲妹妹谭秀英在雁江区法院起诉她夫妻借款92万元及4万元利息一案,此案周琴为了帮助她妹妹借助法律武器,来资中法院抢劫属于我的标的款”,即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从起诉到调解并结案,第二个工作日进入执行的程序。试问:这标的款还够分吗?周琴故意把自己的300万元入股现金作假成为90万元,还谈得上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众所周知,单位行为必须经办人签名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才能代表单位行为,那本案的执行书里面只有经办法官张小军的签名,为何能够全权代表法院的行为?这样不加盖公章就能执法,是法官名正言顺滥用职权。资中法院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利,不是为民谋福利,而是为当事法官谋取不正当利益。
资中公安局包庇犯罪分子支持法官张小军与查勇、周琴官商勾结。理由如下:
    我案被执行人周琴、桂树斌与法官张小军及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查勇互相勾结,为规避执行,法官张小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他枉法办案,为掩人耳目,欺骗当事人,他掩耳盗铃竟然下达无效查封文书。事实与证据如下:
1、法人查勇为帮助拥有公司百分之十股权的股东周琴规避执行,他弄虚作假,协助周琴伪造假的股权证书,(注:股权证书是股份百分之十,入股现金90万元。但该证书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无公章即无效。然而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我出具给资中法院供查封的是周琴、桂树斌名下,加盖了公司公章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证书,而且工商局的验资报告和桂树斌的银行账户,都证明桂树斌的入股现金是300万元。)即把300万元的股权作假成90万元。
2、公司经理李成出具给资中法院的周琴、桂树斌在该公司名下只有90万的入股证明,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同样也没有法律效力。即法院出具的执行书无公章,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也无公章。都是经办人签名即代表单位。
3、公司律师在资中法院听证会上公然作假证,证明周琴夫妻在该公司的股权只有百分之三,入股金只有90万元。即把10%的股权作假成3%
以上这些无公章的文书是绝对没有法律效力的。既然没有法律效力,法官拿到一张废纸凭什么去查封?没有有效的查封文书,法院又凭什么去执行?资中法院从公司拿回来的90万元入股金,明明是无效文书导致的所谓结果,却得到公司,法院双方认可。这就证明他们串通一气,损害他人利益。在本案中,张小军法官仅凭个人签名就能够直接对金安特公司查封90万元的股金,是怎样符合法律程序的?。请资中公安局明确告诉我案当事人,法院凭什么给予张小军法官的个人特权?请求公安局严查,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以上举报事实,蔡大队长的回复避重就轻,把我举报周琴、查勇伪造证据,做假证 出售冻结房,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财产,涉嫌犯罪的重心,偏离成法院执行回来的90万元是否到位,够不够偿还我的债权的问题,居然还总结出:“周琴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股权90万元。”这样值得表扬的总结是黑白颠倒,惩善扬恶!该局对犯罪分子无底线的包容。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我举报周琴伙同桂洪英,桂秀英,制造三份假购房合同来做抵押,诈骗15万元钱的事情,因为这三份合同经局干警查证,均不被开发商和银行认可 ,属假合同。且其中一份购房合同是朱德昌的,他完全不知道周琴团伙冒用他的名字伪造他的购房合同来诈骗钱财。周琴等人使用假购房合同作抵押向私人借款的行为,若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犯罪。使用假购房合同向人借款的,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我请求贵局依法严惩诈骗犯。
   四、我举报李万光,谭秀英夫妻搞虚假诉讼,虽然该夫妻最初搞虚假诉讼起诉的时间是20135月,虚假诉讼罪出台时间是20151030日,但此案通过雁江区检察院两次检查建议和检查监督后,历经了雁江区法院两次再审,直到20183月(2018)川2002民再1号(下称1号案)驳回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被资阳中级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此案才宣布结束。可在1号案判决以前,李万光夫妻一直用被1号案撤销的雁江2014民再4号判决书挡住我案执行。直到1号判决出来前,李万光夫妻仍然未向资中法院和雁江区主动交代过他俩搞虚假诉讼的事。20183月,1号案的审理中,周琴仍然坚持虚假诉讼。以上事实证明该夫妻进行的虚假诉讼不止是在虚假诉讼罪出台之前,也是在虚假诉讼罪出台之后,所以我请求资这县公安局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者。
   五、关于李万光201210用自己房产证做担保给桂树斌贷款30万元一事,201366日又借现金给桂树斌还银行贷款30万元,李万光还找来证人证明钱是他向别人借的,是他还给银行的,可事实是这钱是桂树斌还给银行的,这笔钱根本就没有过李万光夫妻的账号,况且那个所谓的借钱人不但没有向警官出具借据,也没有向警官出具近一两天内的银行流水账即取款证明。就凭几句毫无依据的证词,公安局就能认定为借款是事实?李万光先前已经借给周琴92万元了,穷得连工资卡都拿到银行作担保借款5万元,(注:5万元中借了4.5万元给周琴,留下5千元作生活费)又因李万光夫妻要养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儿子,要养买来的车子,还要付购车款17万元。还要支付给私人借款的利息,还要还银行贷款本息,试问:他们又哪里来钱归还这笔所谓的20多万元,用于桂树斌还贷的借款?谭秀英和周琴是亲姐妹,她们间借钱不但全要写借条,还要算2分的月利息。现在李万光夫妻向外人借20多万元替桂树斌还贷,可能不写借条?不要利息吗?这笔所谓的借款即没有借条,又没有借款近日的取款凭证 ,何以立足?        
   六、关于桂树转移车子的问题。该局警官调查后认为是桂洪英的。因有李万光夫妻作证,理由是桂树斌不会开车,桂洪英是到资中后借用桂树斌名买的,而车子是桂洪英的儿子在南宁使用。我想问的是此车既然是桂洪英买的,买车的钱是桂洪英出的,那么她千里迢迢到资中来买车,难道南宁市缺货?车主写桂树斌的名字,难道是在资中车行卖车限购?必须要本地户口才能上户?再说这车一直都是桂洪英的儿子在南宁使用,这车怎么又飞到资中县车管所来过户换牌照了?桂洪英母子一直生活在南宁,那么李万光买车的17万元钱,又该不该付给桂洪英?这笔钱是怎么交付的?不可能又是从天上飞去的吧?所以我请求贵局调查这笔购房款的去向。贵局对车主的认定必须凭车管所的出具的证据,而不应该凭听说,就当然认定车主。
   综上所述:上诉事实证明查勇、周琴,李万光、谭秀英、张小军等人的确涉嫌多项犯罪,故,我特请求公安局部加大力度,督促资中县公安局下达调查、处理结论,监督资中公安局调查一定要尊重事实和证据,一定要严查此案,数罪并罚。依法严惩不法分子,谢谢!
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0126442x
电话号码:18981435232
                                               
                             举报人: 黄敏
                                               2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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