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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第三十四条二、三款,是为了将来我们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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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7 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对第三十四条二、三款,是为了将来我们免受伤害[color=var(--weui-LINK)]

              
                           文 | 宾语


        这几天,正在进行征求意见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受到广泛关注。
事实上,全国人大网上,正在进行征求意见中的法律草案共有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学前教育法(草案)、学位法(草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等共5部,排在第五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关注度最高,争议也最大。

       截止到9月6日下午17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共有12926参与,意见条数15216条,而另外4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参与人数加起来还不足这一部关注度的十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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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的更具体点,大家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更多的是关注第三十四条二、三款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
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
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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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想在2023年9月1日到9月3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段内,大家是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畅所欲言、言者无罪的。

      宾曰语云认为,第三十四条二、三款在实践中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应予删除。理由是:
1.判断“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的标准是什么,谁来判断,会不会让人不敢穿衣服出门了?

     去年8月10日,一位叫小亚的女孩穿着“和服”去苏州淮海街拍照,想还原《夏日重现》里的一幕。不料被执法者当街截住,说她穿和服拍照是“涉嫌寻衅滋事”,扯破了她的衣袖,将她抓到派出所。事后,小亚在微博上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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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执法者告诉小亚“涉嫌寻衅滋事”的理由是:“如果你穿汉服来,我绝对不会这样说,是吧,但是你穿和服,作为中国人来说,(咆哮)你是中国人!你是中国人吗?”

      4天后的8月14日晚上,拍照女孩小亚在公开发声,为自己“不顾及民众情绪在大街上穿日式服装走,伤害了民族情感”道歉。
一周后,苏州市高新区狮山派出所警方上门找到小亚的家人,双方交谈后,警方将之前没收的小亚的衣服和鞋袜归还给其家人,并对小亚表示了关心。

      当时的事发地苏州淮海街是一条遍布日式料理的网红打卡地,在当时法无依据的情况下,在这样一条网红街穿和服打卡拍照,都成了一种罪过,第三十四条二款一旦通过,有了法律依据,岂不是可以名正言顺地对穿和服、在樱花树下拍照的行为处以拘留罚款了?
穿和服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穿西服、穿西式便服是否同样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2.由于判断和处罚标准不清晰,100个执法人员可以有100种对“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的理解和看法,不可避免会出现选择性执法,本来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平公正执法,极易成为“我以为是你就是”、“我认为你有损民族感情你就有损民族感情”的乱象,也违背了执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基本要求,这样模糊的处罚标准,既无法彰显法律的权威,也容易伤及无辜,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3.同样道理,判断“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的标准是什么,处罚的尺度如何把握?


     近日,本号发布的[color=var(--weui-LINK)]疑似医死人的“叶开泰国医堂”,竟是冒牌货!“三假”医馆开业时,多位名医站台》、《[color=var(--weui-LINK)]女子疑服用中药剂量过大身亡,涉事国医馆称“患者单方面猜想,本院不予认可”等文章,就有网友认为是在“黑中医”,有损红花民族精神,如果有执法者认为我的文章属于“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是不是就构成违法了?

      以上三点,我已在全国人大网上同步提交。

如果大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二、三款有话说,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表达:
1.打开中国人大网,网址:http://www.npc.gov.cn/
2.打开中国人大网首页左边栏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npc.gov.cn/fl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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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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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开以后右下角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PDF文档,在右上角区域填写完个人信息后,点击“进入”即可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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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网提醒: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3-09-01 至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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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我已在全国人大网上同步提交。反对第三十四条二、三款,是为了将来我们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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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定罪入法问题


       曲卫国


看到朋友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加的第三十四条,其中的(二)和(三)谈到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具体措辞如下: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 “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言行确实可恶,但将其定罪入法实在让我感到很意外。特地问朋友要来了全文以确定这不是网上的误传。

这本应该是法律教授们讨论的话题。搜了一下,该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http://www.npc.gov.cn/flcaw/)。既然是公开征求意见,我虽然不治法律,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议论几句也应该是可以的。

我感到很意外主要是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可处罚行为与道德意义上可谴责行为有本质不同。就法律而言,判断一个行为违法,至少要有几个非常确定的要素:首先是要有具体、明确的定性标准;其次是有明确、具体的受到该行为伤害的主体实体;再者就是该行为所造成的可实证的后果。

如果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 “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定罪入法,首先法律应该对“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如果判定发生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 和 “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言行,这就意味着有关方面能具体指出中华民族精神哪些方面形而下被损害。如果有伤害,就有受伤害的主体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涉及的是中国公民,而中国公民一般来说都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害主体实体的确定就变得非常复杂。在法律意义上指证一个言论或行为“有损”和 “伤害”,这意味着该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已客观存在,该存在的客观性在于其具有中立的可观察性和可测量性,它因此也可以作为物证被举证。这也许就是为什么破坏和伤害他人感情只涉及道德问题,而不被判定为违法。

其实第三十四条有两个内容,另外一个内容是有关侮辱和诽谤英雄烈士。我国法律对侮辱英雄烈士规定得非常清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任何言行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英雄烈士”是具有明确主体实体指向性的概念。我国法律对 “英雄烈士”也有非常具体、清晰的标准和具体、清晰可操作的认证程序。

然而,有关“中华民族精神”,我国目前并没有法理上的界定。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全文,该处罚法并没有对“中华民族精神”这个核心概念做任何定义。在现阶段,有关“中华民族精神”的讨论主要是在形而上或者说哲学层面的。由于中华民族的精神博大精深,因此说法很多,大多很抽象。查了百度,百度是这么描述的:

“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中华各族人民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中华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是各民族生活方式、理想信仰、价值观念的文化浓缩,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纽带、支撑和动力,是创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民族灵魂” 。

百度的解释是有官方出处的。这个解释对理解中华民族精神具有深刻的价值,但它能作为判断某行为,如某类穿着、佩戴是否违背“中华民族精神”的具体依据吗?这样的定义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吗?

又查得2018年我国领导人对“中华民族精神”有高度概括。“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是“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与“伟大梦想精神”。领导人说得很明确,中华民族精神不是一般的创造精神、奋斗精神、团结精神和梦想精神。它是高于一般实际的伟大精神。领导人的话自然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发展有巨大的指引作用,具有高深的哲学意义。

这样意义深邃、内涵丰富的概念能作为形而下法律实践定罪的术语吗?想到了网传罗翔曾说过的“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话(网上传言,不知真假)。显然这里讲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最高而不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据此我担心,在没有清晰、具体、形而下界定的情况下,匆忙将其写入法律,这不仅会造成法律操作层面的混乱,相关罪名的滥用,更有可能使“中华民族精神”被低俗化,甚至矮化。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是伟大精神,怎么可以容忍它被损害呢?这个质疑确实有道理。我们绝对不能容忍任何人做出有损于中华民族精神的事情。问题是,法律判定最基本的要求是犯罪事实。如果入法定罪,我们就必须具体界定“损害”这个事实的存在。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罪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有生命被非法剥夺。不然只能是“杀人未遂”。法律上认定的故意伤害罪,都会依据法定标准对伤害事实由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假设一个人非常不道德地穿了不合适的服装招摇过市,这个人自然会引起绝大多数中国人的不满、甚至愤怒,但如果说该行为有实际伤害到了中华民族精神,那伤害的事实是什么呢?其事实后果可以鉴定吗?也就是说,我们能提供中华民族精神被伤害的可实证的事实吗?

佩戴某些服饰、标志或说几句话,这些不道德的言行能对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造成实际伤害吗?蚍蜉能撼动大树吗?即便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有伤害中华民族精神的动机,其结果至多也只能是伤害未遂。

按照“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个表达式,被伤害的主体实体是中华民族。且不说这里的“感情”该如何定义,按照这个表达式,被伤害的不是个别中华民族成员,而是全体中华民族的感情。那就法律判定而言,怎么能确定全体中华民族的感情被某个行为伤害了呢?即便不是全体,而是多数,法院定罪时就必须确定这个多数,问题是这个多数该如何证据确凿地确定呢?

总之,每个中华民族成员都有捍卫中华民族精神的义务。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言行必须受到强烈谴责。然而,是否该将其入法定罪,我认为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慎之又慎。我国有办案要办成铁案的要求,而铁案是指证据确凿、不能被推翻的定案或结论。如果相关法律的界定本身不清楚,证据就无法确凿,相关条文的滥用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这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司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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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的疑问


赵康zs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公布了。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尤其是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款,更是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内容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以及制作,传播,宣扬,散步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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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样的服饰和标志算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呢?网友们那是议论纷纷。在一部分人的眼里,中国人穿日本军装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但在另一部分人眼里,中国人穿日本和服也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就有些宽泛了。因为和服不是军装,只是日常生活的普通服饰,并没有涉及到军事什么的。


还有一些人就更极端了,在他们的眼里,中国人过什么圣诞节,情人节,感恩节,都算是数典忘祖,崇洋媚外,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了。他们认为,中国人穿什么牛仔裤,也算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了。那么问题来了,这个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到底由谁来定义呢?会不会太宽泛了,太容易误伤好人了。

还有网友直截了当地说,中国人使用了洋人牛顿,伽利略,爱因斯坦发现的现代科学技术,中国人讲洋文,和外国人做生意,唱外国歌曲,算不算是伤害了中华民族感情。还有就是,给在中国的外国留学生配异性学伴。大学游泳馆只向留学生开放,算不算是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了?帮外国留学生找自行车,看望慰问外国留学生,算不算呢?这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法律,必须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要说清楚。光一个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就很难定义。谁算是中华民族?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伤害中华民族情感,买日本车算不算?看美国日本电影,动画片,唱日本歌曲算不算?立法必须要严格谨慎,避免留下模棱两可的模糊空间,避免有模糊的概念。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权力被滥用,会制造出冤假错案。

所以说,很多网友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抱有疑问,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如果中国人穿和服,去日本风情街拍照,买日本车,唱日本歌曲在某些人眼里也算是伤害了中华民族感情的话,那就很容易造成扩大化的现象出现。只要定义模糊,就会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会给一些人滥用权力留下借口,这实在是不可不防。怕的不是法律,而是模棱两可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是最让人担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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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7 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第34条,就是为未来的自己辩护


              张3丰

我说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的第34条。既然还在征求意见,每个中国人都可以表达意见。

这一条修订,新增应处罚的事项,包括了“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感情、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处罚方式包括拘留和罚款。

有关法律角度的讨论,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在澎湃新闻的的文章《法治的细节|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问题》。我完全赞同这篇文章的意见。

如果一个人在前两天穿和服,大概率已经“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了。如果这个法律在去年修改,苏州警方就不为拉扯一个穿和服的女孩上门道歉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只要自己不穿和服,就不会有事。但是,如果和服被全国各地禁止,下一个攻击对象,可能是西装——看这名字就伤害了中国人感情。实际上,80年代我还很小的时候,确实痛恨穿西装的人,因为那个时候普遍的衣服是中山装。


后来我了解了一点历史,知道“中山装”也不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服装。如果完全正确,或许是该穿汉服?

这种逻辑延伸有一点无聊。但是,历史已经证明,它不是完全荒谬的。

中国历史上对服装、发型非常在意的时候,往往都是“历史的坏时刻”。这条修改意见的出台,也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奇怪的味道。

就在前两天,一个读高中的小朋友告诉我,学校要求他们剪短头发。在微博上搜索一下,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学校有“标准发型”推荐,男生是平头,女生也是短发——如果是长发,就伤害了老师的感情?

很多人都害怕这一条的前半部分,我个人却对后半句感到恐慌,因为散布“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言论”的,也算违法了。

我想起就在前几天,我还写了一篇《我还是想吃日料》。


我是在成都吃的日料,服务员都是成都人,材料也大部分是成都产的,餐厅的税收,也交给了成都,可以说,这种消费是热爱成都的表现。

我认为那篇文章没有伤害谁,但是后台确实有不少人攻击我是“汉奸”,伤害了他们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感情。如果派出所也有一些人这么认为,我很可能就要进去几天。

如赵宏老师文章所说,这个条款的要害在于,“伤害民族感情”这个“后果”,不仅是抽象的,也是主观的,完全取决于谁在解释,谁来评判。

我现在写文章反对,不是跟风,而是一种“自私”行为:或许反对不起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今后的生活,主要由“倒退”构成,我的抵抗和反对,本身就是意义所在。

我不能为一条可以禁锢自己的法条唱赞歌。现在反对,至少保持了自我的内在一致性。等到将来真的因为一篇文章伤害了谁的感情被关进去,多少心安理得一点。

我是在为自己辩护,在当下为未来辩护。

发表于 2023-9-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目前的确有西化过于严重的现象,适当控制但不能矫枉过正。比如近期在广安,你再也看不到西式化的楼盘名称,包括已建好的被改了名,在建的不能用,拟建的不准。

洋节,不能提倡,更要反对,如果让洋节大行其道,中国的传统佳节一定会没落。比如现在的年轻人,有几位关心了清明、端午、中秋,但是说到洋节,那基本上是逢节必过。
发表于 2023-9-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应该坚持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对一些没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减损或者限制老百姓的权益的,不建议立法。

发表于 2023-9-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力支持这2条,慕洋犬早就该收拾了

发表于 2023-9-7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者清江水 发表于 2023-9-7 09:42
中国目前的确有西化过于严重的现象,适当控制但不能矫枉过正。比如近期在广安,你再也看不到西式化的楼盘名 ...

你说得对,现在感觉离社会主义越来越远,离资本主义越来越近,什么都跟西方接轨,谈何的四个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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