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的诚实守信显得尤为重要。可现实中借款人赖账不还的事情几乎天天都在发生,让出借人在“借钱的时候还是爷,还钱的时候就变成了孙”,严重伤害双方之间的感情。那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偿还?以及如何规范借款行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起算的。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有关协议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出借人的诉讼时效自其要求或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若出借人自借款之日起从未要求或催告借款人还款,则诉讼时效并未启动,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无论再好的关系,只要彼此之间涉及借贷行为,都要规范地订立借条,并在借条中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信息。 同时提醒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对方催收,或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还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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