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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旅游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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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5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1日,甘孜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甘孜州公安局、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孜州综合执法局、甘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甘孜州水利局、甘孜州教育体育局、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旅游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在甘孜州内开展旅游活动的相关规范。

《公告》分为六个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管理,关闭有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景区,加强对开放旅游区域内徒步穿越等活动的管理,禁止占用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禁止在规定区域私自开展涉水旅游活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开展旅游活动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广大游客能够安全旅游、健康旅游、舒心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甘孜州内规范开展旅游活动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甘孜州内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多为位置偏僻、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的区域,区域内地形复杂、道路交通条件差,森林防火和安全隐患较大,救援难度较大,为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律不对游客开放,请游客不要私自前往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户外探险、游览活动。

二、在甘孜州全境范围内,除A级景区和经批准规范设立的旅游景点外,将对各县(市)自行认定开放的景点、游览点(网红打卡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有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影响的景点、游览点(网红打卡点)一律予以关闭,并及时对外通告。

三、加强对开放旅游区域内徒步穿越、攀岩(冰)、登山、漂流等相关旅游活动的监管,相关旅游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展。

四、在甘孜州全境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擅自开辟道路,不得假借私人草场(林地)、集体草场(林地)等名义私自圈占区域开展旅游活动接待游客。

五、在甘孜州全境范围内,禁止在高原(山)湖泊、河流、电站库区等区域私自开展游泳、漂流、露营等涉水旅游活动;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用火;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驶入湖(河)滩、河道及草原湿地。

六、广大游客和州内群众应当树立安全出行、文明驾驶的理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爱护环境卫生,在车辆行驶缓慢路段有序排队通行,不随意抢道插队、占道停车,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请广大游客和州内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因自行前往涉险区域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救援等费用由当事人全额承担;因违反本公告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及相关旅游资源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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