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邓文桂,身份证号512*.。本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2234号民事裁定,向四川检察院申请抗诉,四川检察院不接受本人申请,让我向本案二审所在地南充市检察院申请。作为一个聋人农民,我天真地以为,南充市检察院在接到我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申诉状后,会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但我最后我接到却是南充市检察院对二审判决不支持检察监督决定书。公民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依据法律规定,应向要求民事检察监督的检察院提供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本人根本就没有申请南充市检察院对二审判决民事检察监督。也没有向南充检察院提供检察监督申请书。二审维持一审伪造事实,强奸法律,枉法判案,后面本人将用事证明。宪法第134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南充检察院不支持二审民事检察监督,成了国家法律强奸机关。二审南中法民终字913号判决称,一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而事实却是一审审判法官伪造事实,强奸法律,枉法裁判,证据如下
上图是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图中红线内容显示,一审被告医院代理人杨建国的发言是:这两份鉴定意见书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佐证它的不科学性,不真实性,鉴定意见书应该作为本案的定案1依据。再请大家看一下一审二审判决书
第一张照片是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二张照片是二审判决书第4页,内容均显示医方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这两份意见书不客观,不科学,无临床医学根据,不能作为判决本案的依据,一审二审判决书与庭审笔录记载内容不符,该事实证实一审二审审判法官判决伪造事实。该伪造事实既然写入判决书,且判决书将产生法律效力,审理′该案法官应该遵守该判决认定的事实。而在后面赔偿本人残疾赔偿金时。该案一审二审审判法官却推翻该事实,采用该鉴定意见计算本人残疾赔偿金。一审二审法官审理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规定,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审本人申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没有到庭,下面照片是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红线范围内容显示,本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没有到庭的事实清楚楚,依据当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鉴定意见不得采信,而一审却采信该鉴定意见计算本人残疾赔偿金,一审审理法官已经强奸国家法律,二审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与本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不符,维持原判的理由不成立,且实际上二审并没有维持原判,请看下面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本人残疾赔偿金89234.67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两项相加合计129234.67元.请看一下二审判决书第13页
二审判决本人残疾赔偿金89234.67元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两项相加合计却是128234.67元。二审法官计算能力太差了,就是小学生计算也不会出如此错误。一审判决本人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二审判决对鉴定费用却只字不提,一审两次庭审笔录显示,被告医院根本就没有主张和反诉本人承担鉴定费用,只要一审法官能出示一审理鉴定费用及医院主张本人承担鉴定的庭审笔录。本人愿意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并自愿付给出示庭审笔录的法官一百万人民币奖金,真实事实是一审法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判决本人承担鉴定费用是一审法官自己给我添加上去的。下面请大家看一下南充检察院不支持检察监督决定书。
不支持检察监督决定书第一页红线内容显示,该决定书采用认定的事实就是一审法官伪造的事实。这个事实证实南充检察院支持一审二审伪造事实,二判决本人残疾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错误,该决定书第二页却称二审赔偿金计算正确。南充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智商太差了,89234.67元加40000元等于128234.67元计算正确?,电视剧也不会如此编辑。本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没有到庭,依据当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鉴定意见不得采信,一审二审采信鉴定意见已经违法了,不支持检察监督决定书却称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南充市检察院支持一审二审审判法官强奸法律,同时一审二审釆信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采用虚假鉴定材料作出的。请看下面鉴定意见书照片。
第一张是鉴定人的声明,第二张是鉴定意见书第三页。红线内提示,阅片是鉴定意见书釆用成都仁晶耳鼻喉医院CT报告单,而四川人都知道成都绝对没有这家医院,只有成都仁品耳鼻喉医院,依据鉴定人声明,该鉴定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只要一审二审审理法官和南充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成都把仁晶耳鼻喉医院找出来,本人不仅息诉服判。同时给付你们一百万人民币奖金。上述事实证实南充市检察院违背宪法规定。支持法院伪造事实,枉法裁判。如果我举证的事实不符,本人已涉嫌诬陷罪和诽谤罪,请南充检察院依法逮捕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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