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贾雨村刚到应天府上任时遇薛蟠强抢甄士隐之女英莲为妾,又与秦氏有染一案,正要发签捉拿薛蟠,其门子向贾总报告称,这薛蟠是本地一霸,薛蟠家中在京中也有许多有势力的亲友,而应天府中的贾链和王熙凤夫妇与薛家又有姻亲关系,故而贾雨村就放弃了捉拿薛蟠的想法,胡乱判了案。这个只有在红楼梦中才可能有的剧情却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谭勇等“葫芦僧”在现实中“糊涂”地上演了。
一、事实及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执监104号《执行裁定书》在并无新的证据,也没有新的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得出与原一、二审法院的完全不同的结论,撤销了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华蓥市人民法院共四次审查裁定结论。造成(2023)川执监104号《执行裁定书》明显存在以下严重错误。现就基本事实归纳如下。
1、被执行人王庆政作四川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兴公司)的股东,投资总额为4130万元。
2、政兴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00万元,后来增资到1.5亿元,最终又减资到800万元,在减资过程中,公司资产衡定,股东未取回减资的资本金。在减资过程中,政兴公司未进行清算和对债务提供担保。
3、(2016)川168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执行人王庆政在政兴公司投资款中超出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不属于债权,所有投资款均属于股权性质。该案系因到期债权为由,在执行中,政兴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政兴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华蓥市人民法院发出的(2016)川1681执保54、151、152、153、执391、(2017)执保29、执恢47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七份法律文书,政兴公司及相关单位都有相应的签收记录,目前这七份文书没有执行。
5、保全裁定至今已经超过六年。2021年1月11日,因启动股权执行程序,法院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四川金瑞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兴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川金瑞审字(2021)第01号《审计报告》显示从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政兴公司向另外两名股东高山、辛玲归还“借款”和返还投资款合计1.01932亿元,王庆政为0元。其中,账面明确返还辛玲投资款2,493.6279万元,返还高山投资款2,117.5218万元。审计发现:政兴公司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支付执行款、律师费、代理费等合计4,316.0915万元,账目中明确为冲抵王庆政投资款。案涉款项支付时间均在被执行人股权被冻结后,政兴公司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6、异议听证以及申请监督过程中,政兴公司否认已经支付的4,316.0915万元属于代付行为。
就上述同一事实,省高级人民 法院得出了与原一、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结论,省高院承办法官谭勇等人撤销了经两级人民法院共四次审查裁定结论。
二、政兴公司会计账目是其行为的具体表现,会计账目经明确冲抵投资款情况下,省高级人民法院仍对政兴公司行为性质作出错误判断,最终导致结论错误。
(1)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本案前述司法解释是应当直接适用,但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谭勇却忽视该司法解释的存在。
(2)同股同权的原则,另外两名股东已经返还投资款等从政兴公司领取1.01932亿元情况下,实质就是收回投资及分配收益,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忽视这一客观事实。本案中,没有以股东会议的形式来决定收益分配是事实,这完全是因公司治理处于僵局情况下,同时被执行人王庆政被刑事拘留后,另外两名实际控制政兴公司的股东所做出的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还表现在,以王庆政投资款为基数,超出部分高额计息,而王庆政即使存在超出注册资本金的投资部分不记取任何利息。因此,本案中,股东是否有分配股权收益应当从资金去向和实际分配情况来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不是依据所谓形式上的“股东决议”。
(3)政兴公司会计账目实质就是对变相支付的自认,省高级法院忽视关键证据的证明力。会计账目是财务发生后的全面反应,《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这一原则,会计账目已经记载“支付执行款、律师费、代理费等合计4,316.0915万元,账目中明确为冲抵王庆政投资款。”显然,政兴公司已经认定已支付的4,316.0915万元属于王庆政个人债务,在支付后直接冲抵。这实质就是将股权收益变相支付给王庆政。显然省高院对会计账目的基本事实视而不见,对会计账目的性质认知完全错误。
(4)结合对已经支付的4,316.0915万元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其也属于被执行人王庆政的个人债务。本案中,就已经支付的4,316.0915万元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其完全属于被执行人王庆政个人债务,且政兴公司承担担保义务。若本案真如政兴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相关债务不是代为支付,是政兴公司自身的债务,被执行人王庆政的股权收益被冻结其实质并不损害政兴公司及另外两名股东的利益,政兴公司就不会穷尽一切程序规则,让本案持续七年得不到任何执行。
三、即使认定责令协助单位追缴不当,也不应当撤销原有对股权保全的相关裁定,省高级法院对原诉讼中进行的保全裁定也予以撤销,这种一撤到底的行为缺乏任何法律依据,也是对申诉人权益的严重损害。
(1)本案中(2016)川1681执保54、151、152、153、执391、(2017)执保29、执恢47号都是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保全行为,当事人或相关协助义务人对保全有异议,其应当在诉讼中提出。本案诉讼已经终结,且进行执行阶段,属于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无权对诉讼结论以及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督。即使诉讼程序错误,其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不是执行监督中解决的问题。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监督程序只能对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等进行监督,而无权对诉讼保全中的相关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本案撤销原诉讼中的保全裁定明显程序违法,承办法官谭勇明显超越权限,对诉讼内容行使“监督”。
(2)原有保全标的仍然存在情况下,原有保全程序和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本案缺乏撤销保全裁定的任何法定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严重违法。本案中保全标的是被执行人王庆政的股权。按照(2023)川执监104号《执行裁定书》的认定,股权收益未分配和项目未最终清算,王庆政投资4130万元实际仍然存在,那么属于被执行人王庆政的财产性收益仍然存在,若保全在省高院裁定后撤销,该财产转移后,案涉申诉人的权益相应悬空,这是本案裁定极其错误和严重违法的根源。事实上,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有诉讼保全错误,没有可撤销的任何事由。
综上所述,本案在历时七年未果,先后近十次的异议、复议听证和裁定,在可以进行全面执行阶段,(2023)川执监104号《执行裁定书》让本案完全回到零点。
然而,省高院承办法官谭勇等,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视而不见,没有采信审计报告提供的信息资料,不顾政兴公司代王庆政支付的其他相关案件款项属王庆政应收回的投资债权及利息的事实,以执行法院冻结的是股权及收益。实际情况是,冻结文书载明的是债权投资及利息、股权投资及收益,但承办人断章取义,只看到股权及收益,认为公司未进行最后清算,股权及收益不能冻结,认定程序不当,据此撤销了广安、华蓥两级法院的裁定。并且,还将执行法院对政兴公司的冻结一并撤销。由此,眼见通过几年努力才看到一丁点曙光的执行案件又陷入黑暗之中。
事出反常必有妖。司法常理,一般案件上诉,上级上院认为有睱疵的,或者说确有错误的,大多数是发回重审,但本案的承办人断章取义,罔顾事实,胆子真大,直接撤销了!这其中的蹊跷,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中间得有多大的利益输送?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普通老百姓遇到老赖都没有办法了,如果再遇上法院与被执行人内外勾结,老百姓真的看不到一点希望了!党中央非常重视执行难问题,法院系统也开展过专项整治,但执行难问题没有根本好转。
为何执行这么难,原来这都是省高院的“内鬼”在作怪。
我们殷切希望各级领导和政法机关真正重视执行难问题,学学纪检监察系统的严查“内鬼”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惩处那些收受利益输送执法违法的人员,并将其驱逐出政法队伍,还老百姓一片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