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广安市华蓥市川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将唐某华、胡某、邹某军、吴某珍、邹某(下称“五借贷人”,前三人下称“三借款人”)向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万元告上法庭,在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安市中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断案中,存在着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违法等系列问题?请问广安市人民检察院面对川煤小额贷款公司申诉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听取“五借贷人”的意见、是否依法对再审新判决进行监督、是否偏袒川煤小额贷款公司(国企)的问题?请广安市纪委监委、广安市委政法委介入调查,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为平安广安建设夯牢坚实的基石。
一、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违法。
鉴于广安市华蓥市川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生效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6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8月3日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提出申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但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坚持违法受理本案,且于2022年8月19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广检民监[2022]40号)时,没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没有听取除广安市华蓥市川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几名当事人的意见(详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46条等规定),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严重剥夺了其他几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违程序正义。请广安市纪委监委、广安市委政法委介入调查,这其中是否存在问题,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二、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广安中院作出再审的新判决,不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的行为严重违法。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6民再14号民事判决仍然明显错误,该再审判决是一个新判决,检察机关对这一新判决并未履行审查和监督职能,也未作出决定,除广安市华蓥市川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几名当事人均有权针对再审新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却不予受理立案,仅于2023年8月3日作出信访答复,因此,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严重违法,且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4条规定,决定再次监督。请广安市纪委监委、广安市委政法委介入调查,这其中是否存在问题,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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