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信必复”责任在法院自身,关键是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有信必复”只是措施,根本目的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指出:“亲友之间发个信息都希望对方尽快回复,更何况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老百姓呢?”“来信不复,只是回避矛盾,没有解决问题,当事人就会不断地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长期下去,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侵蚀的是党的执政根基。”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熊医生以医疗事故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但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于法律无据,而且熊医生作无罪辩护,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也未经熊医生辩护过,原审也未涉及过医疗事故罪,所判医疗事故罪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第一次审理就直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定终审);熊医生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无法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审级未达最高法院级别)。其二,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唯一证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意见:“”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但由于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分析涉嫌弄虚作假,在通江县检察院依据该尸检报告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发现办案人员未将尸检报告告知熊医生。告知后,熊医生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领导人物熊医生重新鉴定理由成立,决定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死者死亡原因语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费用由熊医生支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尸检,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检察院无法起诉指控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一审、二审,第一次再审均已非法行医罪判刑。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熊医生收到判决即售罄盘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熊医生以有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意见)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为理由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申诉,由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指出:“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过,依法告知申诉人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如果对处理不服,再逐级向上级法院申诉”。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以“申诉已经省高院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熊医生反复申诉,信访,反复向曾学原院长写信,请求对申诉复查处理,可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及曾学原院长却不给任何回复。
群众来信是人民法院直接听取民声、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有信必复”有利于人民法院走好群众路线。“有信必复”有利于推进案结事了人和。“有信必复”有利于人民法院检视工作不足。“有信必复”责任在人民法院自身,关键是把人民法院自己的事情做好。
真诚地希望巴中市中级法院曾学原院长,能够落实最高法院有信必复的决定,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工作做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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