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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他只是一个公司,不论公立还是私立,有服务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司法局单独为该公司立法法理上怕是说不过去,反之司法局能为私营企业单独立法吗?
第二,监管供水计量器具是否完好无损不是供水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吗?把责任与义务转嫁给乙方合理吗?上报计量器具有问题不应该立即上门维修吗?为什么要三日内上门维修?第三日才上门造成的损失老百姓买单吗?
第三,供水单位24小时服务热线,十次就有九次是无人接听状态,让供水单位设立投诉服务热线,不是让被投诉人自己处理自己吗?也就是堂下何人?因何状告本官?
第四,立法单位很闲的话,我建议多下基层走一走看一看,少在办公室吹点空调,对空调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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