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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严禁”红线!四川拟出台细则规范职校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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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规范全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

  据介绍,《细则》旨在突出依法治教,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了与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衔接,《细则》基本框架与国家基本一致。同时,又突出四川特色,在国家规定条款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细化每条内容,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既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考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在国家《管理规定》提出1 个“严禁”、27个“不得”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细则》更加严格地划定实习管理的红线底线,对不能碰触的禁止性情形,单列一章提出“十个严禁”,即: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严禁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在监督与处理章节,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十个严禁”的,《细则》明确细化具体处罚措施。比如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十个严禁”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等方面给予限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未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细则》明确,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按照《细则》,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从事相应作业。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细则》要求,学生实习考核结果要纳入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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