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038|评论: 13

[群众呼声]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曾学原院长依法纠正违法判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0-13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通江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200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偶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以非法行医罪,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裁定“既然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偶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没救不能认定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是依据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减轻处罚不成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治疗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医生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起诉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慌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医生反复申诉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对申诉复查处理。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做法,在实践中可谓是司空见惯,但法院能否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其改变有何法律依据?如不能变更将如何处理被告人犯有起诉指控范围以外罪名的情况?如能变更是否需要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些问题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唯一确定的答案。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属于公权力,应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所以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必须要有法律授权,否则属于违法作为。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法院变更起诉指控罪名的规定

鉴于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能否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此条规定是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只是指控的罪名和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按人民法院自己认定的罪名定性并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相应的刑罚。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所改变的只是对指控事实的法律评价。

显然,根据上述论述,人民法院变更检察院起诉指控罪名有其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实践中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情况非常复杂,而法律规定又较简单,远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何况法律对变更起诉罪名适用的程序未做具体规定,这就为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留下了研究和探讨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守的审理程序问题。

二、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仅限于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而且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根据上述论述不难理解:

第一: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有法律经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裁判。

第二:法律仅仅授权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对其它审理程序的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没有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照执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没有起诉权,不得自诉自审。

第三: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第四: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变更起诉罪名扩展到第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是对法律的曲解,属于扩展性解释,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曾学原院长,应当负责任地纠正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违法行为。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本案而言,最关键的问题是熊医生的行为到底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就这个问题而言,通江县检察院2001年依据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熊医生作为死者对手术医生,已经涉嫌医疗事故罪,于2001年4月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捕后发现公安办案人员未将法医尸检报告依法告知熊医生,经检察院告知后,熊医生当即表示不服,以“法医尸检记录没有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分析结论涉嫌弄虚作假,伪证“”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领导批准,同意重新鉴定。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死者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医生支付重新鉴定费用),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认为无法起诉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才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合议庭审理期间并未涉及过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熊医生一直作无罪辩护。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再再审查明起诉指控既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相当于审判委员会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没有让被告人熊医生及检察院知道,相当于没有要控辩双方运动员出场比赛,裁判就直接作出了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终审裁判。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古语隐瞒了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经作出机关聘请上级鉴定机构依法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认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唯一直接证据使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这到底是对是错,该不该纠正,难道曾学原院长就不能搞明白吗?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4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是纠正本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发表于 2023-10-1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Z
 楼主| 发表于 2023-10-1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变更起诉罪名扩展到第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是对法律的曲解,属于扩展性解释,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发表于 2023-10-18 1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0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巴中市政法委书记说的:“”对标目标任务,精准把握工作重点,推动问题标本兼治,提高法治能力,持续巩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4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如此胆大妄为,背后的伞右多大?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就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23-10-30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中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重中之重。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既然本案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医务人员有什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无从谈起,再傻逼的法官都不应该认定是手术医生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决手术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而且该法院原生效判决盘非法行医罪时还认定过“”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确实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2-1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2-12 18: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走遍天下,也要看这个天下是否讲理,如果这个天下本就不讲理了,再有理也寸步难行。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3-12-13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3-12-13 08:07
有理走遍天下,也要看这个天下是否讲理,如果这个天下本就不讲理了,再有理也寸步难行。

9494

发表于 2023-12-13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23-12-13 08:07
有理走遍天下,也要看这个天下是否讲理,如果这个天下本就不讲理了,再有理也寸步难行。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