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醉清风123456”: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知悉。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户口已从农村户口迁移至城镇地区且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五项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故小孩和家属不能迁回农村。
2、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十五条(公共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登记户口的公民户口。如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故提供相关资料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具体情况可拨打我局户政与出入境管理大队电话0826-2248098咨询。
广安区公安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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