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测过程中,高全明利用职务之便,在(2021)仪陇法技委字第23号司法鉴定书中,见证据4,篡改、变造了原告申请“一次性作司法鉴定,一次性进行损坏安全性检测和损坏关联性检测”。高全明私下篡改、变造成了“对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59号房屋进行安全性重新鉴定;若鉴定后房屋有安全性问题,则该问题与被告修建房屋等行为之间的关系性进行鉴定”。结果诉争房屋被评定为c级危房,证实有问题。可委托人高全明至今也未对“则该问题与被告修建房屋等行为之间的关系性鉴定”;而对四川恒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及鉴定人胡煜、李晓龙、黄宇星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执业证书、鉴定人的承诺书”未进行依法审查核实,实则故意选定、委托无资质的检测机构及鉴定人检测鉴定,以便勾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制造虚假证据,之间有不事告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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