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县民营企业主刘良彬因去年初作为原告,起诉了女商人周敏非法以0元对价取得他在高县兴盛公司的股权,并同时持续在网上公布他被官商勾结占有股权的经历,以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网上举报,于是遭来了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网上团伙攻击。
据刘良彬向笔者提供的一份起诉状载明:
2022年6月24日,在“XX网络平台”(注:笔者隐去平台名称)网页和手机APP上,账户名“若说花事了123”的用户发表文章《行贿、开赌场、骗取贷款、串通投标,还原“优秀企业家”刘良彬的本来面目》。用户“非洲参赞”在文章后评论:“刘良彬可能没招了,才又安排帮他杀人的凶手出山了,想想都怕”。
同一日,账户名“若说花事了123”用户发表文章《合伙起纷争,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真正出资人究竟是刘良彬还是周敏?》。账户名“空设璋”的用户在文章后评论:“真是没有天理,一会儿X县刑侦,一会儿又是X县经侦,一会儿又是X县法院执行局,简直X县司法特权机关都成了你刘良病的私人家丁了,多年前你刘良病就拉了一群人下水,现在最后的疯狂怕是还要拉一波人上山哦!”
以上两条评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诬蔑,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行为进行了诋毁。
2022年11月27日,在“XX网络平台”网页和手机APP上,账户名为“非洲参赞”的用户发表文章“杀人犯究竟什么背景,杀了人可以判两年缓刑”。此案法院早已终审多年,刘良彬与文章中的案件本无任何关联,文章评论者却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强行把刘良彬这个案外人牵扯进来进行诬蔑诽谤、造谣抹黑,极其恶毒的人身攻击。7位评论者串通一气,在评论区这一特定语境中一唱一和、互相呼应,将“黑评论”嫁接在正常评论后面,带节奏。捏造事实,对刘良彬进行诬蔑诽谤,企图通过对刘良彬的极尽抹黑贬损,为刘良彬与周敏的系列诉讼中争取主动权。
公证处对该文章及其评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具体事实如下:
1、“吃亏是福-9”评论:这批人在高县是无人不知的,他老大刘良彬在法院的关系那是绝对没人能比,听说有个情妇是实权派的。
“吃亏是福-9”评论:人家背后还有一个在高县手眼通天的黑老大刘良彬会帮他运作(特别是法院),我估计这个案子可能有点难翻。
2、“空设璋”评论:背景深厚,律师背景当查。
“空设璋”评论:呵呵,法院小领导甘当黑老大绞绞啊!大哥有魅力哦,不知道这个绞绞帮黑老大干了多少害人的勾当呢,只要这个案子深挖下去说不定有好多让人瞠目结舌的东西哦。
3、“解议搓”评论:律师背景深厚,加上又有黑老大撑腰。
4、“weasd”评论:别人有绞绞在法院当小领导,肯定可以把事情办好。
“weasd”评论:人帮他出钱跑关系,又有人敢收钱,你说别人不该把事办得这么好吗?别羡慕嫉妒恨哟,据传张的老大还有个绞绞当时就在法院工作,现在还当了个小领导了,你们吹吗?别人就该牛逼。
5、“知足6”评论:好像是听说张传忠的老大是有个搅搅在法院。
“知足6”评论:背后有黑老大撑腰,或许就是背后的人指使他杀人的,有情人当领导。
6、“何遭卑”评论:怪不得哦,老大的势力不容小觑。
“何遭卑”评论:既然都是杀人犯还有“黑社会”老大做后台,杀了人还一二审都判的如此完美。
“何遭卑”评论:呵呵,法院小领导甘当黑老大绞绞啊!大哥有魅力哦,不知道这个绞绞帮黑老大干了多少害人的勾当呢,只要这个案子深挖下去说不定有好多让人瞠目结舌的东西哦。
“何遭卑”评论:现在既然最高法院都觉得这个案子有问题了,就不是说黑老大和他的绞绞能轻易的像23年前那样能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糊弄得过去的了吧。
7、“非洲参赞”评论:杀人者的社会大哥和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是情人关系,这就让人产生无限的遐想了,你品、你细品,很有味道!
“非洲参赞”评论:知情人说这个案子的杀人者的老大曾是当地最大的黑社会,一直靠开赌场、组织卖淫嫖娼、欺行霸市、强取豪夺起家……至于被杀的死者究竟手里有没有所谓的“枪”这个左右案子走向的物证在哪里,哪怕是根烧火棍,就能定性为“持枪者了”,因为有黑老大和黑老大的法院情妇,就一切皆有可能了!
刘良彬致高县法院的起诉状认为:以上评论是团伙性质的网暴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意图制造舆论,诬蔑诽谤原告。评论中明确在特定语境下提到原告名字,进行各种不实的诬蔑诽谤,阅读量已达156069人,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商业信誉、品德声望均产生负面影响。被告作为平台管理者,对如此违法评论不予以审核、制止、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27条、1028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刘良彬起诉XX网络平台网文名誉侵权案一波三折,高县法院称自己没有管辖权不受理,刘良彬上诉后宜宾中院作出裁定:指令高县法院立案受理
刘良彬开始本来对以上网暴内容并不在意,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他觉得毕竟无中生有的事也就懒得理他了,但以上恶毒内容经过长时间发酵,多次人传人,已经严重带了节奏,极大误导了舆论环境,对刘良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所谓“三人成虎,众口铄金”,刘良彬最终决定不再沉默,于2023年7月依法启动维权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属于网络侵权案件,于是7月14日刘良彬正式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刘良彬起诉可谓一波三折,起诉状交到高县法院后,迟迟未立案,刘良彬多次催促后,高县法院于8月10日作出裁定,称刘良彬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自己户籍地高县,所以高县法院无管辖权不予受理立案。实际上,高县法院未经调查,认定有误,刘良彬一直常年居住在高县文江镇家中,户籍地和居住地完全一致。
于是,高县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刘良彬当即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9月20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高县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并指令高县法院立案受理。
截至目前,刘良彬尚未收到高县法院立案通知和缴费通知。
笔者联系了刘良彬,刘良彬称最近他作为受害者的各种案子都需要他花大量精力去处理,根本无暇顾及这个名誉侵权案子,具体事宜已特别授权律师办理。
笔者又联系上了刘良彬委托律师,该律师称司法局和律协有规定,不得就自己承办的案件接受媒体或自媒体采访,不得在网上发表案件看法,不便说更多,请笔者下步关注开庭情况就可。
笔者走访了多位政法干警和律师,他们都认为“黑老大”、“有杀手”、“有情妇”这些言论都属于是证据要求非常高的内容,比如你网上称别人是“黑老大”,证据要求是此人确实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是司法机关虽然还未处理,但你有他涉黑铁证,拿着铁证去举报控告他。至于情妇言论,也要么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定,要么你拿到了诸如两人的“私密照片或视频”,不然根本达不到证明目的。如果没有证据就在网上发布以上言论,那就属于侮辱、诽谤,多人联合发布更是属于团伙网暴,情节严重。
笔者将继续关注本案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