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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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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据统计,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万余件,起诉100余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件,涉及燃气、建设工程、交通运输、消防、矿山、危化品、工贸行业等多个行业领域。


案例一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堂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气公司)于2005年成立,系金堂县唯一一家具有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企业,年均供应量3000余吨。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公司充装销售的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醚成分,且液化石油气中的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不符合技术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中的二甲醚对钢瓶密封圈橡胶具有较强腐蚀作用,易导致钢瓶阀门漏气;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沸点高,不容易气化,含量过高会使液化石油气在燃烧时形成的残液变多,持续燃烧时间缩短,且易对燃气灶具造成污染甚至堵塞。某燃气公司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经对崇州、邛崃、大邑等检察院办理的多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因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二甲醚监管难度大,遂着手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通过获取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购气抵扣税款、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二维码等百万余条数据,碰撞分析出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之间存在的数量差,由此判断存在掺混风险。2023年6月10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堂县检察院)接到由成都市检察院通过该监督模型推送的线索:金堂县某燃气公司2023年5月至6月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量远大于液化石油气购买量,可能存在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掺混情形,具有安全隐患。

金堂县检察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调查,走访大数据监督模型推送线索时间段内使用该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多家餐饮门店,调取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物证并委托该院技术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封存送检,通过询问餐饮经营者、委托技术检测、进行专家咨询等调查取证工作,证实某燃气公司于2023年5月4日、5月22日、6月8日充装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醚成份,且液化石油气中的C3+C4烃类组分、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实测值均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未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履行监管职责。2023年7月4日,金堂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金堂县某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某燃气公司立即对下辖的4个配送点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掺混、超期未检等“问题瓶”147个,立即封存后移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为确保整改到位,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对在营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已达标。在县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某燃气公司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配送点人员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进出使用台账管理机制,提升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常态化排查跟踪长期未归异常气瓶,并就异常气瓶开展精准抽查检测,切实强化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此外,成都市检察院运用该法律监督模型向其他13个基层检察院推送涉19个燃气经营企业非法充装公益诉讼线索19条,立案办理10件。同时,在全市部署检察机关燃气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共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96起,暂扣液化石油气钢瓶3503只,刑事行政拘留6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非法充装监管难问题,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解析共性问题、提炼监督规则、获取多源数据,构建瓶装液化气行业安全生产类案监督模型,精准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类型线索,上下一体精准规范开展类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有产权气瓶台账管理及异常气瓶精准抽查检测制度,进一步强化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链条梳理燃气经营、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助力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案例二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荷藕行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宝应因其独特的荷藕文化和完整的产业链,被誉为“中国荷藕之乡”,县内荷藕种植面积达10万余亩。荷藕生产中的腌制池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较为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自然通风不良,易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部分荷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防护设施配备不齐、警示标志缺失、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缺氧、中毒或坠亡等严重风险隐患。2003年以来,宝应县因荷藕生产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坠池死亡达10人。【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4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应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宝应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限空间生产安全涉及范围广、影响大,遂将线索报请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检察院”),扬州市检察院经梳理调查,认为藕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危害后果严重,应以点带面推动区域行业治理,并确定以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射阳湖镇风车头荷藕营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试点进行先行治理,决定由市县两级院一体办案。5月8日,宝应县检察院立案。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查勘现场、询问生产经营人员、调研安全事故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向合作社核实及走访省莲藕协会,查明合作社内28家藕行共存在4大类17个共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一是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如缺乏气体检测仪器、毒害气体报警仪器等危险预警设备;呼吸器、救护带等配备不齐全;重点高危作业场所缺乏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有限空间操作不规范:如未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规范操作流程。三是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如作业人员不会穿戴、使用防毒设施等。四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如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缺乏有效安全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5月8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向宝应县应急管理局和宝应县射阳湖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查处问题荷藕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细化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两家职责单位对检察建议指出藕行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应履职内容予以认可,立即启动对合作社28家藕行进行全面检查。5月10日,检察机关邀请专业人士、企业家代表、合作社负责人、省莲藕协会负责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荷藕企业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细化整改要求及联动协作需求,形成专项整治方案,确定安全生产规范要点及安全隐患整改示范样板。经检察机关跟进督促,行政机关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合作社共同发力,28家藕行已完成专项整改,配齐通风检测仪器装备、防毒害气体器具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重点场所警示标识牌、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告知牌等;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培训;完成制定产权人和承租人责任划分等十条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审批”“先培训后入职”及“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作出22家藕行A级评定和6家藕行B级评定。规范荷藕行业有限空间生产安全经验做法被全市应急管理机关学习推广。 【典型意义】有限空间安全,重在预防。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荷藕企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以公益诉讼履职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为立足点,通过上下两级院一体办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开展荷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治理,邀请专业人士召开圆桌会议,发挥合作社、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以点带面,实现溯源治理,为地方标志性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三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诉区消防大队等不依法履行整治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河港村有群租自建房21栋,租住人员800余人。该自建房存在应急疏散通道单一、消防设施器材缺配等系列消防安全隐患。【调查和督促履职】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获悉本案线索后,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走访调查、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涉案21栋群租自建房住宿50人以上3栋、40-50人3栋、30-40人4栋、20-30人6栋、10-20人5栋;住宿人员均为某重点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常有卧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使用蚊香和大功率电器,拉线入户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大部分自建房仅有一个安全出口;门窗安装防盗网,未留有可开启外窗和逃生出口;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等器材;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使用没有外保护的花线和随意铰接的电线,且电线敷设在易燃可燃构件上;使用易燃可燃泡沫夹芯板、木板和装饰板分割成若干小房间。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上述群租自建房安全问题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安庆市大观区消防救援大队、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均对火灾隐患负有监管职责。2022年5月18日,大观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区消防大队联合属地海口镇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逐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指导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对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企业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联合对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仍有17栋自建房缺少疏散楼梯、10栋电气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全省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即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每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人,应分散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楼梯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诉讼过程】2022年7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依法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对住宿人员超过10人的群租自建房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或将住宿人员降至10人以下;对部分群租自建房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问题进行整改;对群租自建房用火用电安全开展常态化监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两单位积极履职。2022年8月25日,大观区检察院邀请大观区法院、区消防大队、海口镇政府、“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现场验收,涉案消防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其中有5栋住宿人员分流降至10人以下,12栋设置两个逃生出口并加装户外逃生楼梯,10栋电气线路全部进行穿管保护。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2022年8月30日,大观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典型意义】群租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突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消防安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可以邀请“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参与案件办理,发挥其专业、监督优势。

案例四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磷化工生产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贵州某磷化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于2006年建成投产,主要从事黄磷生产、销售、仓储,周边有农户400余户1300余人,附近建有戒毒所、看守所。2014年该公司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产后,生产设备中残存的30余吨黄磷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转运处置,曾多次发生过黄磷泄漏自燃事件,造成人员中毒受伤。黄磷属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中残存的黄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10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六盘水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即成立由六盘水市院、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盘州市院)组成的一体化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2022年10月19日,盘州市院对盘州市应急管理局、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走访询问等方式查明该磷化公司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该磷化公司生产、储存废弃危险物,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处置。盘州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盘州市工信局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却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2022年10月28日,为厘清职责、促成共治,盘州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为听证员,举行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一致认为该磷化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督促企业整改。会后,盘州市院向盘州市应急局、盘州市工信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该磷化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处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盘州市应急管理局、盘州市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该磷化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拆除方案,并报经审核通过。2022年11月27日,盘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消除某磷化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处置工作方案》,成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清除残存黄磷及磷渣水;工信局负责督促企业消除重大安全环境风险隐患;生态环境、消防、卫健、公安等部门分别负责环保、消防、应急医疗保障、现场管控;该磷化公司负责整个拆除过程的安全环保。次日,该磷化公司即按整改方案启动厂房设备拆除、危化品清理转运等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应急、工信、环保、卫健、消防、街道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协同配合。经多方协调,促成该磷化公司闲置的1.5万吨产能进行异地产能置换,盘活闲置产能。盘州市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分别书面回复盘州市院,称已督促、指导该磷化公司清理、转运黄磷残留物30余吨,处理含磷废渣水3000立方米,拆除了全部破损、闲置的生产设备、管道,该磷化公司安全隐患已全面消除。2023年5月1日,盘州市院邀请危化品处置专家就该磷化公司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参与实地监督“回头看”,查看了生产设备、管道拆除现场,黄磷残留物、废水、含磷废渣的处置记录,认为该磷化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安全隐患已经消除。【典型意义】磷化工安全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安全隐患更为突出。检察机关针对磷化工企业停产后,残留黄磷长期未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老大难”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上级院检察长下沉领办案件,推动行政机关消除分歧、协同共治,督促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案例五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2020年9月14日,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所属煤矿分公司购入一批假冒A注册商标、盗用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书》《防爆合格证》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该批设备包括无线接收器10台、无线编码发射器420台,其中,除1台无线接收器备用外,其余设备均用于煤矿日常生产。上述假冒设备均为手工组装,一旦定位功能失灵,将影响事故救援,危及矿工生命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2月,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城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办案人员实地走访案涉企业并询问采购人员,同步与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调取设备采购计划、报价单、买卖合同及《产品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查明:2020年9月14日,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所属煤矿分公司采购一批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该批设备于同年10月19日到矿并投入煤矿生产,用于矿工日常工作井下定位,但该批设备系盗用A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经鉴定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2022年2月,案涉企业在收到相关部门制发的安全风险提示函后,仍未停止使用该批设备,对煤矿生产及矿工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晋城市院查询了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基本信息,确认案涉煤矿企业的监管层级为市级,于2022年4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4月25日,晋城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晋城市应急管理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向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企业使用假冒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对全市煤矿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收到检察建议后,晋城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案涉企业进行突击核查,并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企业将假冒设备全部从井下回收并停止使用。2022年6月21日,晋城市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确认涉案假冒设备全部更换到位。在此基础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115座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检查,将本案作为警示案例写入专项检查方案印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重点就2019年以来在用各类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是否存在假冒等问题,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等5大类10个系统开展排查,对发现问题的2家煤矿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所有假冒矿用电器设备;印发《假冒伪劣矿用电器设备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及黑名单制度》,构建全流程管控、全方面检查、全覆盖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煤矿企业矿用电器设备黑名单制度,有效防范了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典型意义】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假冒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严重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给煤矿生产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治理盲区,以整治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安全隐患为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专项检查,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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