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7日,本人与雅安市永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位于雅安市经开区发展大道999江山悦府4幢1单元3层2号房,合同明确写明该栋楼地面12层地下1层,2023年6月本人到江山悦府处查看房屋修建情况时候,发现该栋房屋没有地下1层,该栋楼结构改变后,开发商未书面告知我,该栋楼实际与合同不符,我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置之不理,2023年10月11日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四川省委书记信箱回复:分别于2023年8月7日、8月15日组织开发商与业主代表现场沟通,开发商提出换房或退房方案,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次组织开发商与业主代表沟通现场,开发商做出退房意见就是让业主法院起诉,并无主动给业主退房,而且开发商一直称他们在此事件中无过错,2023年8月17日,业主收到开发商发布的业主座谈会回复函一份,回复函确认了该房屋将不具有地下车库的事实,既然不具有地下车库的事实,为何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写明具有地下一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是应尽的责任。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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