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2日,承租方刘华潘、赵盼顺、屠章付(以下简称我方)与出租方射洪市银丰国际一楼业主陈远程等13人(以下简称对方)在四川射洪华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中文映祥告知“消防自己报批”、“消防升级,部分商铺需要收回,华祥公司分5年整改完成”。(注:“消防自己报批”是指二次装修工程消防验收”)
2017年9月15日,我方与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十年,双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我方依约履行了义务,随后,我方对银丰国际一楼商铺进行装修。2017年9月27日,我方刘华潘、屠章付为股东登记成立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华潘。2018年8月20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刘华潘一人。
2017年11月29日,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射公(消)设备字【2017】001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载明:百友公司你单位申报了新温州城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2018年1月至9月期间,百友公司与第三人(次承租人)罗军、杨明、新百缘大药房签订商铺转租合同。
营业前,百友公司向射洪市消防大队申请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被拒,其答复是银丰国际楼顶加层,导致原消防验收手续(土建消防)作废,致使百友公司无法办理消防(二次装修)验收。随后,我方向对方通报了情况。
2018年10月29日,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射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百友公司经营的银丰国际一楼商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给予百友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次日,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关于新温州城消防罚款的说明》,载明:“由于银丰国际楼顶加层,高度变化,由多层公共建筑变为高层公共建筑,原消防验收手续作废。银丰国际申报消防审核手续后,未申报消防验收,租用该建筑的新温州城不能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随后,对方多次在子昂街道办、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会议室强烈要求案涉租赁物不能停产停业,经各方的努力下,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口头作出答复,为减少我方与次承租人的损失,暂不停产停业,督促次承租人尽快把货物抛售后停产停业。
我方与对方多次调解无果,2019年6月,我方以百友公司提起诉讼,因主体不适格被射洪市人民法院驳回。随后,对方向射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于2019年9月6日提起反诉。
对方的诉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912964.45元,租金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时止;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4、确认原告不退还被告20万元保证金;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6、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我方辩称:
1、因原告提供的租赁物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我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原告提供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按约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因原告原因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应当依法依约退还租金;4、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约定,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的装修等损失;5、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方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断令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保证金20万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我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我方装修及其他各项损失4939715元;5、
判令被反诉人退还租金1012702元;6、判令被反诉人对第二、三、四、五、七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陈远程等114人针对反诉辩称:
1、反诉状中被答辩人漏列当事人;2、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及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关于违约责任,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和责任,反而是被答辩人违约;关于损失问题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损失,其巨额赔偿请求,显然是把其装修、甚至未出租岀去的铺面的经营性损失都强加给答辩人;3、关于消防问题,被答辩人唯一的理由是消防问题,完全是无理取闹,自欺欺人。
2019年12月22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罗军、杨明、新百缘大药房、百友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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