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对方系射洪市银丰国际一楼商铺业主,2009年8月24日,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射洪县华祥公司:我大队对你单位申报的银丰国际过行了消防验收,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7年,华祥公司对银丰国际进行加层,修建期间,被告刘华潘等3人经过考察后向原告作出整租银丰国际一楼商铺的意思表示。剩余的内容与法院认定事实大致相同,我就不赘述了。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协议书》建立租赁关系,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协议涉及的租赁物因该栋建筑加层,导致原消防验收作废,必须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案涉租赁物不符合法定的出租条件,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双方提出解除《协议书》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由于华祥公司规划银丰囯际楼顶加层导致原消防验收失效需要重新验收的程序原、被告均不知情,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因案外人华祥公司对房屋加层导致,被告刘华潘在租赁商铺后发现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后停止给付租金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故本院对原告、反诉原告主张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保证金问题,因被告刘华潘在租赁商铺后实际占有使用,占有期间从事了招商、租赁等行为,在射洪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明知该商铺不得使用,但继续经营至今,已交付的租赁费用不应返还,涉及已交付的20万元保证金抵作未给付的租赁费用,不再返还,故原告主张不予返还2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其余未支付的租赁费用损失的诉讼请求及反诉人刘华潘的装修损失、租金损失等均由案外人华祥公司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可以另案向案外人华祥公司主张;涉及次承租人罗军、杨明、新百缘药房与第三人百友公司间的租赁合同导致的损失的问题,可以向第三人百友公司主张,待次承租人罗军、杨明、新百缘大药房主张后,百友公司、刘华潘可向实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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