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公安部公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分析指出,电信诈骗是随着数字经济一起来临的,征求意见稿有助于对电信诈骗形成长效的打击机制,防患于未然,并助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惩戒对象有哪些?有这些行为或被列为惩戒对象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将被列入惩戒对象。
另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域名、IP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如何惩戒?或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拟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据了解,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既有协议约定的缴纳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支付账户余额转出、提现除外;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
工信部、公安部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惩戒措施: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等通信业务,不包括涉及生产运行或生命健康的通信业务;仅为其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同步关停惩戒对象名下所有电话卡(保留的一张非涉案电话卡除外)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具有社交、引流属性互联网账号,不得为其注册新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不得为惩戒对象办理新的电话卡等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同时,公安部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据了解,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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