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去通知夹江县教育局进行我张云清的社会保险基金费的补救补交费,补救补交时间从夹江县教育局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之日起计算,时至今日。我不同意你们私下决定的视同缴费来对我已经实际缴费的搞混淆为一体,这是对我今后有害的可能性。
以下内容我写的很清楚:
夹江县教育局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请不要继续玩弄我老百姓了!
就因为夹江县教育局故意抗法!故意违法!故意违规!故意欺骗、欺负我老百姓!故意滥用职权!故意对我职工张云清其作内部所谓的除名通知决定,这是黑办我的行为。这份夹江县教育局其作出的“夹教通(1987)7号通知 其从未发出,这是法院在一本判决文书认定的事实,并认定除名通知是内部作出的?这显然就是违法的,这显然就是在搞旧社会的哪一套来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中,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除名通知认定未送达其不对原告张云清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号(2019)川11民终1170号:“关于张云清主张该通知未送达的问题,由于夹江县教育局未举证证明其向张云清送达了前述通知,故该通知不对张云清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夹江县教育局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了,就我知道应当知道的权利都被夹江县教育局剥夺了,这是黑办我知情权的行为,并剥夺了我应当知道的权利,所以夹江县教育局并故意侵害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这是真真切切的案件,是客观的事实存在。
夹江县教育局应必须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作赔偿我职工张云清的损失。夹江县教育局无视法律,无视人权,无视宪法和法律的一切相关规定,无视我公民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他夹江县教育局故意侵犯和侵害我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这是肯定的,就因夹江县教育局作为用人单位其从未依据任何一条一款的法律对我服务过一次,就他已经代扣了我的社会保险基金费都其被他夹江县教育局贪吃了,这是肯定的,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存在,他已经代扣了我的社会保险基金费,但从未去社会保险机构登记上缴一分钱。现在他夹江县教育局都拒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都拒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转交手续,这不就是贪吃了我的社会保险基金费是什么。所以夹江县教育局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法盲用人单位,并无视宪法和法律,并践踏法治。就他夹江县教育局所谓的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他亦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作经济补偿金支付我的证据,这是不是法盲用人单位,这是不是权力已经大过了法律。
但很多的上级机关都知道夹江县教育局和我的纠纷,并知道他夹江县教育局在欺负我,其大家都在看着热闹,就因为我都在政府问政平台都有很多次的诉求,其都被不理不睬,我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其都不管,亦不问不理,不闻不理,不监督不纠正,这就是今天的社会状态,难道这就是今天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我起诉夹江县教育局的案件都有三十多本裁判文书了,但夹江县教育局的一个党员,又是领导干部就对我说:你张云清告我们教育局还是输了呢!我顿时应他一句,我永远都无法告赢你夹江县教育局,法官永远都不会让我赢,这是肯定的,对吗?同时他党员顿时就默认了,不作声走了。因为这个党员都对我说过:“和张云清说一天都说不完”。我的回答理由,没有给我合理合法解决问题怎么就完事呢?
夹江县教育局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救补交我职工张云清的一切社会保险基金费,从始至今。应必须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和其它法律相关规定的赔偿我损失,其才能解决问题。
2023年9月份,夹江县教育局接到国家信访局的监督指令后就突然有所行动了,因为我之前给国家信访局写过一封信……,但夹江县教育局仍然存在欺骗我,就他和社保局双方达成共识了,如果张云清来找就按照视同缴费计入三年计算,其这些共识都是没有通知过我的情况,这是2023年11月份不约我去社保局才告诉我的情况。因此夹江县教育局就和社会保险机构达成了共识,我是不同意的,就视同缴费三年的决定,因为背着我当事人决定的事项,我是有权依法拒绝他们私自的决定视同缴费。什么是视同缴费,其这个用意就是没有缴费的认定,其就是认定了我的三年劳动合同没有代扣过社会保险基金费?这不是欺骗我是什么?但实际代扣了,工资报表都有记载,都被夹江县教育局涂抹掉了,夹江县教育局举证到法院去的工资报表都有涂抹的痕迹存。所以我已经实际缴费了社会保险基金费,就双方劳动合同第六项已经约定,已经代扣代缴的关系,这就是证据。所以现在又搞一套视同缴费就是否定了未实缴费,这是夹江县教育局玩弄我职工的一种高明的伎俩。
请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要和我合同已经代扣的实缴费的三年混为一体,请按照现在的实缴额度执行,进行补救补交一切社会保险基金费,通知夹江县教育局来依法依规补交我职工张云清的一切社会保险基金费用。
我认为夹江县教育局都还在不甘心,都还在不放手,都还在欺骗我,还在搞旧社会的那一套内部黑办我职工张云清,就这个问题和你社保局达成共识的视同缴费其都是背着我的行为,没有通知过我。
我的理由是,就因为夹江县教育局和我签订了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合同第六项已经约定代扣代缴我社保基金费,就因夹江县教育局作为合同的甲方已经代扣了我乙方张云清的社保基金费,其从未去社会保险机构登记上缴一分钱。所以实缴费不可能就和视同缴费关系混淆,夹江县教育局就想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想支付一分钱,因为视同缴费就是补交一分钱。所以就认定视同缴费可以骗到我张云清,欺骗我距离县城边缘的老农民在青州乡的不懂法。欺骗我的合法权益保障去和其它办法执行可过关。因为视同缴费其并没有缴过费,亦不存在缴费,这是一种想忽悠我公民的办法,是想利用这种办法解决问题的一种简单方法,这种办法不适应夹江县教育局和我张云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事项,就已经代扣实缴费的关系。
关键,如果归纳成视同缴费的,其我权利人可能以后就被有关部门监督到位,并可能约束我的权利范围了,一旦有点点违规或被违规的行为都会被用人单位举报到社会保险机构作出处理,并视为我违法了,如,发帖诉求的问题,其可能就会故被寻衅滋事罪成立了。因此,社会保障局可中断一切待遇的可能性,这才是最可怕的一面,因为有规定。但实缴就不一样了,是个人账户,不得解除待遇。因为实缴费的就视为了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就不适用法律所知规定的解除一切社保待遇的可能性,因为实缴的其就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实缴费用的财产就不得进行剥夺和没收,因为实缴费和违法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实缴费用的就可以申请退回社保的情形,法律支持的规定,因为视同缴费就不可申请退费了,因为你没有缴过一分钱,因为这是虚拟的一种表述而已。
夹江县教育局应必须赔偿我的损失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就因法院认定的双方签定的三年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有效的劳动合同就有社会保险基金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且有法定工资的补发,所以夹江县教育局还存在着长期拖欠我的法定工资28个月发放,这一客观事实都存在。
其中,夹江县教育局从未给付所谓的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从未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我的经济补偿金一分钱,和一切法律规定的手续办理都没有,所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亦无任何通知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其夹江县教育局就已经视为了之前的劳动合同到期就双方无异议是长期性的合同了,这是客观事实的存在。期间,其间夹江县教育局亦从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等。所以我要求夹江县教育局恢复原状是有理有据的,时至今日,我仍然是夹江县教育局的合法职工,从未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夹江县教育局立即通知我回去上班,要求夹江县教育局并立即去社会保险机构登记上缴已经代扣我的社会保险基金费进行补救补交费,这才是正道、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编辑:张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