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晓莉,女,家住邻水县丰禾镇街道,我实名向大家讲述我女儿(甘某丹,女,15岁)被混社会闲杂人员冯某阳(男,19岁,邻水丰禾人)和教唆人兼施暴人包某睿(女,其他情况不明)无故殴打、当众辱骂、网络诽谤案件未得到丰禾派出所公正公平处理情况,请大家为我评评理:2023年10月5日晚上20时许,甘某丹同往常一样准备回家,刚到家楼下,突然一个陌生男子拦住了她的去路,甘某丹正要问怎么回事,这个人便不问青红皂白,朝甘某丹头部迎面狠狠一记耳光,造成其脸部红肿和牙龈松动,甘某丹正要逃离,被与陌生男子同行的包某睿(注:甘某丹在读初中与包某睿曾因琐事发生过口角,知道甘某丹在重庆读书放假要回家,便唆使这个陌生人在楼下伺机施暴)拉住,陌生男子企图继续殴打,甘某丹拚命躲闪、呼救,引来一群路人围观,陌生男子才停止继续施暴。大庭广众之下,包某睿和陌生男子仍然拦住甘某丹不让其回家,仗着陌生男子等人撑腰,包某睿对甘某丹进行肆意侮辱、谩骂、践踏其人格尊严,直到我下楼报警,警察到来才结束。(事发地有派出所监控可调取,我也有部分视频做证)丰禾派出所警察将陌生男子、包某睿、甘某丹和我带到派出所,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解,这时我才知这个陌生男子叫冯某阳,调解期间,冯某阳的两个老表参与了斡旋,他们说冯某阳胆子大,曾经被“关进去”过,并向我们母女道歉,请求我们谅解,自愿支付1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我开始不愿意,派出所工作人员劝说甘某丹所受的伤验不起,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我考虑到女儿马上要回重庆上学,又道歉了,就答应了他们的要求。10月5日23:05,冯某阳用支付宝给我转了款,我就在《谅解书》上签了字,还没离开派出所,就接到我朋友电话,说在“快手”软件上刷到一条视频,视频镜头为甘某丹在丰禾派出所,视频标题为“甘某丹报警妹告妈妈讹钱妹”快手号为MikH202210,我发现时赞点数已达102个,内容为甘某丹母女讹人钱财且伴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词,我将此视频给办案警察看后,当即表示不同意履行《谅解书》,10月5日23:31,我将这1000元钱通过微信退还给了冯某阳,随即将退款记录出示给派出所办案警察,再次明确表示不履行刚才签字的《谅解书》,要求依法处理。但不知什么原因,派出所工作人员没有让我收回《谅解书》,后来几次要求收回,都未成功(以上情况有转款记录、视频截屏为据)。由于未达成调解,派出所对冯某阳、包某睿、甘某丹等当事人要做笔录,此时我女儿脸部已红肿,便暂时乘车离开派出所,到邻水县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用药(共花费467元,有缴费凭据及诊断证明书为据),10月5日24:00左右,我们回到派出所继续做笔录等,直到10月6日凌晨2:30左右,冯某阳、包某睿、甘某丹、冯某阳的两个老表才离开派出所。(此情况有我们母女两微信记录、支付药费记录为据)。10月11日,我接到丰禾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内容大致有三,一是当时有证人不愿意作证,要求我们重新再找证人;二是要求甘某丹回丰禾派出所重新辨认施暴人;三是要求我重新向丰禾派出所提出调解申请。10月14日,甘某丹再次从重庆回来(虽然事发当天派出所工作人员承诺今后不需要甘某丹再回来),派出所工作人员打印了十多个面貌相近的人给甘某丹辨认,甘某丹正确辨认出了施暴人,10月21日,我向派出所递交了《被人打报警申请书》,原稿日期为10月21日,但不知为何,派出所工作人员要求将日期修改为10月6日(申请书上还保留着涂改痕迹)。总感觉派出所如此一出实属多余!10月24日,我们再次接到丰禾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当事人被罚款300元,此案了结,通知我去派出所签字,却不给我处罚相关书面凭据,也不让我复印或照像留存,因担心其中有诈,没敢签字。以上情况全部属实,本人自愿为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后续:2023年11月07日,我在贵论坛贴文《未成年女学生无故被打被骂被诽谤,派出所纵容施暴天理何在?!》后,邻水县公安局回复原文如下:“网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获悉。经查,在接到报警后,我局丰禾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并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在询问情况后进行了现场调解。在民警的调解下,对方现场向您及您的女儿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随后双方当事人及家长签订了调解协议。后我局丰禾所民警报请法制研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对冯某进行了依法处理。下一步,我局将加强治安巡逻, 确保辖区平安, 提升公众安全感。如再次发现相关问题,您也可拨打110电话举报。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对此,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认为邻水县公安局没有回复不妥,主要为:一是本案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处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最终结果;违法人当场收回了1000元谅解补偿金,我们也当场表示不予谅解,这才是当事人双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这个情况派出所调解过程中是知晓的,因此处理就应按双方未达成调解方式进行,而不是按以“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为依据对违法人从轻处罚。附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第19条第2款、第42条第1款。二、无论是教唆人包某睿、还是有案底的故意寻衅滋事人冯某阳,均应实施重处,从轻处罚缺少事实依据。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第2、4款;第42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第26条第2、4款。三、恳请邻水县公安局详细调查取证后,让此案得到公平公证处理!希望广大网友支持我们母女维护我们的合权益!伸冤人:杨晓莉2023-11-16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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