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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为那般?偏帮不要太露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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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本人2015年中标广安发展建设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光公司(现更名为:广发建工,以下称甲方)的广安市公交中心劳务项目,工程按时完工并交付,我方进场时,施工场地未达到招标约定标准(其根源是前期实施土石方的人未完成土石方作业,土石方是原中光公司副总陈家川的亲哥哥实施的,但未做完,确领取了全部土石方的费用),我方与甲方沟通,甲方以工程工期时间紧为由,叫我方把未实施的土石方做了,然后以签证的形式给我方结算,我方同意了,施工员绘制了现场网格图,并请业主代表,甲方技术负责人,监理都签了字后我方实施了该部分土石方,才让该项目顺利实施完工,在施工过程中,我方一直催促甲方完善完整的签证手续,甲方因为业主已经支付全部土石方工程款且甲方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前面应该完成但实际没完成该部分土石方的陈家川得哥哥的原因,一直拖延至项目结束到结算,结算时甲方意思再单独支付土石方费用叫重复支付,审计过不了关,叫我们少收些,他们以机械台班的名目给我们解决一部分(当是该公司副总胡兆林亲自当我们面安排给工作人员陈刚),我们想少得不如现得就同意了,但因为工作人员觉得有风险,就一直拖延,没有办法,我方向法院起诉:提供了现场照片,多方签字的网格图,签证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我们法院偏帮国企,置事实和证据不顾,采信签字人员所说签字是误签的的说法(几个人签的,难道都会误签吗?傻子都懂的道理,签字就有法律效力,如此采信和南京扶老人案一样会导致诸多问题出现,以后签了字都可以说是误签,合同这些还有效吗?),并以签证手续不完备为由判决我方败诉(甲方故意拖延导致手续不完善,完善了就不需要打官司了),这那还有公平公正,大家评评理,懂法律的支下招,这个事情我会一直投诉,举报,信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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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中心高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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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飞(公司员工),男,汉族,生 于 1990 年 *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公民身份号码 511**91,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万(公司员工),男,汉族,生 于 1963 年*日,主四川省华蓥市*,公民身份号码
512**71,系特别授权。
原告广安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恒达公司)与  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发建工公司)、 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广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于 2021 年 9 月 1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11 月 3 日、2022 年 5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23 日、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达公 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林,被告广发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 人邱伟、陈绍华,被告广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飞、尹
庭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就原
告施工的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公交中心工程土石方签证项
目予以结算并连带支付工程款 756164 元;2、本案诉讼费被 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广发 建工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被告广发建工公司将其
在被告广达公司承包的建筑总包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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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原告。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广达公司发包项目中不存在 土石方工程,但场地基础标高与施工要求严重不符,原告与
二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对土石方开挖进行测绘,总量为
68033.9 立方米。原告就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方被告  广发建工公司向发包人申请签证,将相关资料向原告移交, 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承包劳务项目于 2019 年 12 月办理结算,
被告广发建工公司以该项目发包人被告广达公司不同意签
证且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结算该部分价款。就此,原告
多次与二被告交涉均未果。
被告广发建工公司辩称,他公司与原告就案涉工程进行 了竣工结算而且已经付清了工程款,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说
未结工程款。
被告广达公司辩称,他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应
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乙方、劳务合 作人)与被告中光公司(甲方、劳务发包人)签订《劳务合 作协议书》,工程名称为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 公交中心工程,工程地址位于枣山园区(火车南站旁),工 程总建筑面积约 2395 平方米,总绿地面积 6200 平方米,工 程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协议书第四条劳务报酬及其支付、 结算、变更签证及履约保证金中约定,本工程支付乙方最终 劳务报酬按合同包干总价 6837000 元,乙方需完成本合同指
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第五条劳务合作范围及内容第 4 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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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包括清理施 工区域内原地面的有机质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树根和腐 殖土及其他附着物;土石方挖掘、装运及回填、碾压;施工 场地内施工便道的修筑及维修等;因设计变更及增项导致工 程量变动,都以工程签证方式结算,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工 程签证、变更、增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由甲方项
目部提供)填写办理,经相关人员联签确认后方可有效。
2019 年 12 月 6 日《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   公交中心工程结算书》载明,结算总额为 7140098.5 元(含  质保金)(合同内价 6422246.94 元,变更工程费 717851.56  元),财务已拨付工程款金额为 6349561 元,超用甲供材料  23712.14 元,剩余未付款金额为 766826.36 元(含质保金), 其中 2016 年 3 月 17 日《工程量现场收方记录表》载明,公  交中心车位换填工程量收方如下:第三次收方合计 1753.26  平方米,换填运距 1km,有施工单位陈少华、监理单位谢述军、 建设单位邵泊峰、苏鹏飞签字。 《结算书》附件有:1、结   算审核意见书;2、工程分包结算审定书;3、结算会审记录; 4、进场报告及施工验收单;5、工程分包施工工作界面确认  单;6、公交中心业主未确认签证工程汇总表;7、广安市财  投(2017)1241 号变更审核文件;8、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纪要;9、 内部工作联系函(项目发   出);10、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劳务移交项目部);11、 内
部工作联系回函(财务部资金拨付情况回函);12、 内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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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联系回函(经营部物资供应情况回函);13、 内部工作联 系回函(采购部物资供应情况回函);14、施工合同。《公 交中心业主未确认项目汇总表》中第二项记载了 “土石方回
填工程(劳务的数据)”金额是 756164 元。
《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公交中心工程分部 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第一页显示土石方工程包含挖沟槽 土石方(100.9m3)、挖基坑土石方(309.25 m3)、回填方
(316.54 m3)、余方弃置(93.61 m3)。
2015 年 12 月 25 日,原告向被告广发建工公司提交《提 请答疑书》,就《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公交中 心工程》劳务合作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几点疑问,第二 条第 2 款规定, 内容所含土石方工程清单上并没有,也没有
土石方具体方量和工程内容,可否明确。
2015 年 12 月 25 日,广发建工公司向原告作出《答疑书》, 主要回复如下:本工程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属于零星土石方 工程,你公司只负责施工图纸范围内和场地内的基础及清表
工作,具体施工范围已在劳务合作协议中明确。
2018 年 2 月 1 日,被告广发建工公司整理形成《广发建 工公司与广达公司研究广发壹号、客运枢纽、公交中心项目 土石方量结算事宜会商纪要》,其中载明公交中心项目挖方
差异 2208.2 立方米,填方差异 9980.2 立方米。
原告举示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 内容主要为:
工程名称为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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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建工公司,签证说明内容为原清单无场平土石方工程, 经测量收方后工程量为 68033.9m3 ,运距为 1km,详见附图。 该核定单上填表人栏有被告广发建工公司资料员 “邵巧玲” 的签名,有项目技术负责人 “唐少林”,有监理工程师 “谢
述军” 的印章。
原告举示了《总平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该图右下角 处有建设单位被告广达公司技术负责人尹廷万、苏鹏飞的签 名,监理单位谢述军、现场监理蒋林的签名,施工单位被告 广发建工公司技术负责人 “唐少林” 、编制人 “唐少林” 的
名字,工程名称为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公交
站;该图注明总面积为 38925 平方米,总填方 44.3 立方米, 总挖方 68033.9 立方米;该图左下方处说明内容为:1、本  工程为广安公路客运枢纽建设工程项目公交运营中心——   总平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2、本图单位以米计算,高程和
座表有甲方提供;3、本工程设计标高详总平设计施工图,
原始高程由甲方提供;4、本工程设计标高详总平设计施工  图,原始高程由甲方提供;5、土方开挖后测量数据由甲方、 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共同测量收方;6、挖方余土外运运距
为 3Km。
原告举示土石方开挖现场照片数张,拍摄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拟证明原告实施了土石方开挖,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
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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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行制作的《竣工结算书》,对广安公路客运枢纽 站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价为
756164 元。
2017 年 11 月 14 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广 发建工公司递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广安城南美 好家园建设工程大寨小区棚户区土石方、石谷梁子小区棚户
区土石方及广安城南客运枢纽项目土石方施工等项目流失
国有资产追退情况的函》,函中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在 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广发建工公司违规将广安城南客 运枢纽土石方施工等工程项目交给刘稀榆实施,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
2021 年 9 月 2 日,原告提交鉴定申请书, 申请本院委托 工程造价机构就案涉土石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2021 年 12  月 13 日,鉴定机构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原告
广安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司 法鉴定需原被告补充资料的函》,就原、被告就土石方方量 问题一直无法确定的问题需原被告补充质证意见。2021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广发建工公司关于鉴定补充资料的复函中  对原告提供的土石方工程测绘图不予认可,案争土石方工程 包含在《劳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劳务合作范围及内容之中,
因此无双方签字盖章的土石方收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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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3 日,鉴定机构中旺建工有限公司提交《关
于原告广安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案司法鉴定的函》,函件中鉴定机构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供 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出具鉴定意见。2021 年 12 月 29 日,原 告广安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书,由于申请人申请 选聘的鉴定机构拒绝鉴定,请求确定备选单位。本院根据原 告的申请再次组织委托鉴定。2022 年 5 月 5 日,晨越建设项 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项 目公交中心土石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选择性鉴定意见: 总平土石方工程(原告主张《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及配 套的《总平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497258.60 元。原告为
本次鉴定缴纳了 22600 元的鉴定费。
庭审过程中,证人邵小玲出庭作证, 邵小玲陈述其本人 作为资料员在广发建工公司工作从 2015 年至今,资料是劳  务(原告方)做的,签证单上的签名邵巧玲是她所签, “唐 少林”不在那里上班, “唐少林” 的签名是不是她签的她记
不清楚了。
原告陈述《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上项目技术负责人   处的 “唐少林”和《总平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中施工单位   广发建工公司负责人处的“唐少林”、编制人处的“唐少林” 是邵小玲所签。2021 年 10 月 25 日,被告广发建工公司出具
《情况说明》,经向邵小玲本人核实,《技术、经济签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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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单》上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的 “唐少林”和《总平开挖工程
量方格网图》中施工单位广发建工公司负责人处的 “唐少
林”、编制人处的 “唐少林” 由于时间久远, 已记不清楚是
否是她代签。 当庭表示不必要申请笔迹鉴定。
证人姚亮出庭作证,姚亮当庭陈述其本人作为施工员在  四川旭辉建筑公司(他老板私人的公司)工作从 2015 年年  底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止,工作项目是广安市公路客运站, 工地上存在土石方量,前期进场两三个月都在搞这个,土石 方量大概有多少不好说,土石方测绘未参与,项目发包人是 广发建工公司,开挖和回填都有,主要是回填多些,每天机 械施工早上七点就开始了,起码每天九个小时以上;拉土一 般都是晚上,大概有十多台车拉土,从下午一直拉到十二点, 很多时候还需要通宵,一般情况下(不通宵的时候)拉土开 始到结束大概是六个小时,有时候是隔两三天拉几次,但是 基本都是每天拉,晚上出土的时候一般是两台挖机,还有其 他装载机什么的;有一张照片是他在现场的照片,进场的时 候已经部分开挖,当时他从学校出来在公司实现,刚好有这 个项目,就去这个项目工地实习了,他主要在现场负责采购、
施工等都要管。
证人陈贵出庭作证,陈贵当庭陈述其本人作为挖掘机司  机在广安市公路客运站工作从 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3 月止, 是负责开挖机的司机,不负责结算,每天多少车不固定,他
不管车数;有时候挖挖停停,也不是一整天都在不停的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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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负责挖方装车,不管数车,也不管其他的;工资按月计 发;他开一个车,两个驾驶员,开挖回填都有,他的老板共 有两个挖机;照片是当时的情况,他进场的时候就只挖了一 点点;这个工程他老板是在杨总杨潇那里接的,费用是老板 和杨总结算的,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片,证人陈贵当时是在回
填。
庭审过程中,与原告方施工员陈定荣视频通话,证人陈  定荣当庭陈述,网格图是其本人测绘的,方量是真实的, 由 监理和甲方一起看着测量的,包括监理蒋林、陈云华,广发 建工公司的陈绍华、苏鹏飞、谢东阳,测绘完了以签字为准。 证人陈定荣陈述陈绍华见证了测绘,使用的测绘仪器是全能 仪,原始地貌标高、坐标控制点是由陈绍华方他们指定的, 谢述军不是他本人签的字,很少看到他,当时尹庭万、苏鹏
飞都签字了,不是误签。
被告广发建工公司举示了《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 程项目公交中心总坪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广安公路客 运枢纽站建设工程(包括公交中心)地勘勘探平面图》、《广
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公交中心竣工图总平面布
置图》,并称经计算本图纸开挖面积经图算共计 28538.6 平 方米的土石方,其中挖方 15549.9 立方米,填方 16787.7 立
方米,但不能确定是否为原告完成的。
被告广发建工公司举示的由岳池县三和测绘有限公司
(未加盖该公司印章)制作的《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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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公交中心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土石方方量测绘技术报
告》,其中载明公交中心土石方计算面积 37819.2 平方米。
2017 年 11 月 14 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广安 城南美好家园建设工程大寨小区棚户区土石方、石谷梁子小
区棚户区土石方及广安城南客运枢纽项目土石方施工等项
目流失国有资产追退情况的函》中记载广安城南客运枢纽土
石方施工等工程项目交给刘稀榆实施。
广安市审计局提供的该局委托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土石
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载明:项目规划用地 130  亩;工程送审金额 15169300 元,审核金额 9881690 元,审  减金额 5287610 元,审减率 34.86%;该工程未进行财评、工 程设计、监理、招投标及验收; 由于业主单位送审工程量及 工程金额虚高,以致结算金额与送审金额差异过大。该报告 附件中记载了项目名称 0101 土石方工程下序号 1,项目编码 040101001009 挖一般土方工程量 67137.754 立方米,综合单 价 13.06,合计 876819.07 元;序号 2,项目编码 040102001010 机械挖石方、松石工程量 213031.399 立方米,综合单价 15.8, 合计 3365896.10 元;序号 3,项目编码 040102001011 机械  挖石方、次坚石 135428.56 立方米,综合单价 22.28,合计  3017348.32 元;序号 4,编码 040103001004 回填方 1479.31 立方米,综合单价 9.2,合计 13609.65 元;序号 5,项目编
码 040103002014 余方弃置(石方)工程量 348459.959,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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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单价 11.5,合计 4007289.53 元,分部小计 11280962.67  元。另该报告附件中记载了项目名称 0101 平场土石方工程  下序号 1,项目编码 040101001001 挖一般土方(含表土)工
程量 29641.604 立方米,综合单价 13.05,合价 386822.93;
序号 2,编码 040102001002 机械挖石方、松石工程量
1491.587 立方米,综合单价 15.8,合价 23567.07;序号 3, 项目编码 040102001003 机械挖石方、次坚石工程量 2305.18 立方米,综合单价 22.28,合价 51359.41;序号 4,项目编  码 040103001004 回填方工程量 386.09,综合单价 9.19 立方 米,合价 3548.17;序号 5,项目编码 040103002006 余方弃 置(石方)工程量 3796.766,综合单价 11.5,合价 43662.81,
分部小计 508960.39。
2020 年 10 月 10 日,广安市审计局对广安公路客运枢纽 站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竣工结算作出广审投报【2020】 26 号《审计报告》,主要载明:本次审计为 “ 三通一平”中 的土石方工程;根据《项目机械设备进场验收登记表》反映, 该工程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机械进场开工,2015 年 7 月 21  日机械出场完工,施工时间为 285 天;该土石方工程未进行 验收;经审核,多计工程造价 5287610 元,与四川大策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结果无差异;审计结果表明,广
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提
供的资料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实行了项
目法人制;本次审计中发现存在多计工程造价,未按规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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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未进行设计、未进行财政评审、未按规定实施过程监理 及未按程序组织验收的问题;该土石方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
计;广安广达置业有限公司编制结算送审价 15169300 元,
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审金额为 9881690
元,审核金额 5287610 元,审减主要原因是将弃土场费计入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多计工程量等。
被告广发建工公司提交了被告广达公司委托岳池县三和 测绘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出具的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  设项目公交中心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土石方方量《测绘技术报 告》,报告载明:委托任务是对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项 目客运中心、公交中心及广发壹号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场平后
土石方方格网测绘及计算;公交中心土石方计算面积
37819.2 平方米(测量以实际围墙为界限,计算以规划红线
为界限)。
被告广发建工公司提交了广安市土地勘测规划室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制作的《广安市国土资源局 GC2013-69 号地块
用地地形图》,该图载明 S 道路红线=89048 平方米。
被告当庭陈述:根据广达公司的详细勘察报告、勘察点 位平面图可以证明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现状是什么样子,经 过计算原告的挖方量是 15594.9 立方米、填方量是 16787.7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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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委托出庭的副总经理曾令 凡当庭陈述:原告举示的图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
原告做的土石方有一万多方,是包含在合同内的。
被告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贵董事长出庭陈述:他公 司的技术人员对他说在原告的网格图上签名是误签,在图纸 上签字的监理总监谢述军、现场监理蒋林的签名经核实都不
是他们本人所签;原告提供的资料是不合理的,相互矛盾。
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中光公司和被告广达公司是谁参与了
测绘,也未能提供 6 万多方的土石方弃到哪里的确切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原被告签订的 《劳务合作协议书》、《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总平 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证人邵小玲出庭作证证言、被告广 发建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人姚亮出庭作证证言、证 人陈贵出庭作证证言、施工员陈定荣视频通话陈述、《提请 答疑书》、《答疑书》、《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 《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建设工程项目公交中心工程结算书》 及相应附件、被告广发建工公司举示的由岳池县三和测绘有 限公司(未加盖该公司印章)制作的《广安公路客运枢纽站
建设工程项目公交中心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土石方方量测绘
技术报告》、《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广安城南美好 家园建设工程大寨小区棚户区土石方、石谷梁子小区棚户区
土石方及广安城南客运枢纽项目土石方施工等项目流失国
有资产追退情况的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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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报【2020】26 号《审计报告》、《测绘技术报告》、《广 安市国土资源局 GC2013-69 号地块用地地形图》及原被告、 证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代表人出
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土石方工 程是不是原告实际施工;2、如果是原告实际施工是否包含  在劳务合作协议书范围内;3、如果没有包含在劳务合作协  议书范围内被告广发建工公司该支付多少工程款;4、原告  称土石方 68033.9 方有没有事实依据,是否应当由被告支付; 5、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和提供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 《总平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不具有真实性,与事实严重不
符是否成立。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原告与被告广发建工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系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 方均应遵照履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 因设计变更及增项导 致工程量变动,都以工程签证方式结算,施工现场发生的任 何工程签证、变更、增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由甲
方项目部提供)填写办理,经相关人员联签确认后方可有
效。 ”原告举示的《总平开挖工程量方格网图》载明的建设
单位是被告广达公司,施工单位是广发建工公司,广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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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尹廷万、现场代表苏鹏飞虽认可是他们的签名, 但表示系误签,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也陈述他公司工作 人员的签名是误签,被告广发建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唐少 林”、编制人 “唐少林”不是本人所签,原告也未举证证明 确定系由谁代签,有无签字的授权,该图无制图时间,无制 图单位,原告称系由其技术人员陈定荣测量制作,但其制作 该图的资质未提供,故原告提供的《总平开挖工程量方格网 图》记载的总挖方 68033.9 立方米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均 存疑。原告举示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只有填表人“邵 巧玲” 的签名,且其出庭称系误签,项目技术负责人 “唐少 林”的签名非本人所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章未证明是谁加 盖,无受文单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相关单位的签名、盖 章,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故原告举示的此两份拟证明其实 施了挖方 68033.9 立方米的土石方的证据的证明目的无法达 到,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不予确认,原告应承担 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举示的其他照片、证人证言均无 其他确切证据相互佐证,无法予以确认其真实性。原告也未 能提供施工日志、收方单、弃土位置等其他可以排除合理怀 疑的相关证据。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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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安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1362 元,减半收取 5681 元,由原告广安恒 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交纳。鉴定费 22600 元由原告广安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
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杨 秀 华




二〇二二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官 助 理    胡 雯 雯
书  记  员    陈 侣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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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 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
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及理由:
一、未完成签证程序的施工签证、签证中存在的瑕疵等,在发生争议情况下,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判断,签证程序的完善与否不是判断事实的主要依据。
     1、签证程序未完善是基本事实,但不完善并不因此否认施工内容和施工的基本事实。事实上,若签证已经完善,其不可能是争议事项,更不需要司法裁判。在此情况下,判断案件事实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结合已经签字人员的身份和签名真实性等综合判断,未完善这个事实本身不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审判决将签证未完善作为否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显然证据认定与采信错误,存在常识性错误。
2、签证中存在代签、无时间等都不应当是否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是否落款时间是一般性瑕疵,其不应成为否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代签代章在案涉工程资料中具有同一性,且其他代签代章都得到认可,本案的代签代章也应当予以认定。本案中,唐少林、谢述军都是挂名,其实质没有在工地上从事任何管理工作。唐少林是挂名的项目经理,谢述军是挂名的总监理。在案涉工程施工资料中,两者代签和代章与其他已经结算并认可的资料中具有同一性,这是申请人在一审中就已经提出并依据一审被申请人举证能够完全证据的基本事实。二审法院在未详细阅卷情况下,自创否定案件事实的理由。
3、申请人二审中对签证未能完善的事实认可,但不是对签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自认。申请人在二审中明确,若签证完成了,其不可能存在争议,正是被申请人拒绝按照签证程序完善后续手续才引发本案的诉讼争议。二审法院将申请人就事实描述内容作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自认。即使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应当判断原因和责任主体,其也不能成为否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二审将结算方式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存在证据采信错误。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就无争议事项结算是事实,无争议的结算并不意味有争议事项已经不存在。两者是否一并结算本质上不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不是矛盾的对立。事实上,从经营者的角度,先确定无争议事实,收取相应款项,再对争议事项来诉讼解决,这是经营过程中最本能和无赖的选择。二审中将未一并结算这一事实作为其否定案件事实的理由,显然仍然有违逻辑错误和常识错误。
三、二审对工程施工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违背了建筑施工的基本常识,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1、案涉场平不属于设计变更,不存在变更指令,二审关于提供设计变更审批的认定是基本事实判断错误。
2、案涉工程业主单位、总包单位都参与测量的签字,其实质就是工作指令,二审要求单独的指令显然是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案涉工程申请人形式上是劳务分包,被申请人只负责建筑主要材料,申请人实质上是除主材外的大承包。对工程实施管理的是建设单位即被申请人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场地不具备“三通一平”情况下,原有平场队伍已经撤场,申请人已经进场实施其他工程,要求申请人一并完成平场,便于申请人完成后续施工,这是现场管理过程中常见的作法。在此情况下,三方形成了测绘结果并签字确认,这个测绘确认实际就有工作指令的性质与作用。
3、本案中虽然没有提供施工日志和验收依据,但现实的建筑成果完全能够证明原测绘的平场前的土石方已经完成。从工程管理角度评判,劳务分包并不需要聘请建造师,也没有必要形成施工日志。有施工日志的应当是建筑总包方,即被申请人广安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判决又存在常识性错误。目前,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平场前的土石方必然施工完成,在施工前已经测绘且有测绘结果,这又谈何验收。
4、申请人已经就工程真实性进行了大量举证,二审忽略了申请人举视的有效证据,过分强调与施工有关的未出示证据。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举示了施工照片,平场前工地土石方的现场图片,举示了参与施工的机械作业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在二审中,二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不作任何评判,相反故意放大在施工中可能存在的未举示证据的作用,二审判决悖离客观公正。
5、被申请人有效的反证是施工前场地平整的照片或者前一施工队伍撤场时验收测绘记录,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出示。本案中,原有土石方工程也是由被申请人广安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但被申请人又以“内部承包”方式转给刘稀榆。二被申请人作为业主和总承包人按照设计标高与刘稀榆结清了全部费用,但实际没有验收和测绘,没有形成任何验收和测绘资料。在地面工程进场时才发现还存在土石方,为推进工程先测绘并安排申请人实施,但后来发现若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则存在重复支付和前期支付错误的问题,因此就百般刁难,并提出否定意见。
四、本案系腐败案件衍生的民事争议,国企掩盖腐败问题所作为的坑民行为。
被申请人广安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投资的主要股东为刘稀榆,性质为民营企业。刘稀榆以高价将股份转卖给广安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转让行为纪委曾经查处。股权转让后,刘稀榆仍担任一段时间在法定代表人,同时刘稀榆又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接被申请人的相关工程,其中案涉工程前端土石方工程就是刘稀榆实施。案涉工程被申请人举证据资料也显示,刘稀榆在该工程中也存在腐败问题,纪委也进行了调查,所谓相关资料在纪委,其根源就在这里。刘稀榆实施的土石方工程没有验收,但已经按照合同结算完毕工程款。原实际未完成的土石主最后由申请人完成情况下,产生的工程了费用造成事实上重复支出。为了掩盖腐败衍生的亲新问题,因此具有关联性质的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坑害申请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错误,其认定的事实明显缺乏证据,且对申请人举示的有效证据不作任何评判。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207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法官,能出来走两步不?

发表于 2023-11-22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顶

发表于 2023-11-22 21: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不按法和事实来判

发表于 2023-11-2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得找专业人士,好好分析分析!

发表于 2023-11-2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逻辑很简单,既然进场时施工场地未达到招标约定标准.那么约定自然就变成无效,你再谈那些签字也就没有意义。就像足球里面的犯规在先,你却谈后面进了球(尽管是对方禁区外先犯的规,你进球也是无效的)。吃亏是事实,但不代表有理。感觉除非你们损伤很掺(人命关天),或者有中央级别的介入,否则很难挽回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beilimj 发表于 2023-11-23 10:30
其实逻辑很简单,既然进场时施工场地未达到招标约定标准.那么约定自然就变成无效,你再谈那些签字也就没有 ...

你说的很有道理的,做工程甲方叫先做起走,后面补签证手续这是常态,但对于多方签字的东西不采信,这是说不过去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区法院审判法官杨秀华,出来解释一下,为什么业主现场代表,甲方技术负责人,监理签字盖章的东西你不采信,签了字说误签你就采信?这样的话我签的借条和合同这些都说误签是不是就可以?不要拿是上审委会研究决定的就可以规避你们枉法裁判的责任,一丘之貉

 楼主| 发表于 2023-12-4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理不问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的维权之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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