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基础和关键。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自我表达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家庭特别是父母的依赖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主动寻求有效救济途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在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学校老师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后及时报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并与妇联组织进行沟通,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在此,我们特别提示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我们也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对未成年人而言,学校及老师在其无家可归的危难情况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将成为其以后面临人生困难的温暖底色和强大支撑。三是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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