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家规范条文如下⑴《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7居住区、居住建筑7.3.3 3 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⑵《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6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
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3.5.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规范用词说明: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绵阳市住建委公然认为上述国家规范在绵阳没有强制性(下图),你们可以为所欲为,绵阳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吗?
我反映的是国家规范如何执行的问题,不要扯设计,设计可以违反规范?我提出的上述规范条文不是当时的有效规范?
只有流氓才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
几个教授、专家怎么不岀来走两步?教授、专家的水平就是能鉴别规范中明确规定的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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