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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2023)川1521行初175号案件 法庭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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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芹诉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宾市    人民政府(2023)川1521行初175号案件
                  法庭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我诉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宾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终于如期开庭,我很感激叙州区人民法院及时的审理,通过庭审调查以及原被告双方举证和质证,我们还原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诉争焦点。
   
      一、为什么引发本案(略)详见今日头条、百度、网易等媒体报道“宜宾700万贷款卷宗资料造假”事实经过。
   
      具体到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2014年5月29日,汇丰分社的金融许可证,已经在2013年8月已经丧失,没有金融经营行政许可证。汇丰支行已经正常对外金融经营的情况下,仍以汇丰分社名义,使用其印章对外放贷,直白一点,就是无金融行政许可证贷款,该行为既扰乱了金融秩序,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此事实有银保监会宜宾分局的书面认定及叙州区法院移送函(另案诉宜宾市房管局抵押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案件)等相关证据。不接受任何反驳,无论是非法经营行为或者构成犯罪都应当予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汇丰分社非法经营行为,直接侵害了我的财产权。我向两被诉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两被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立案行为均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为什么我要状告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宜宾市人民政府。
   
       1、工作属性
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职责。
   
       2 行政许可职能
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及相关行政许可。
   
      三、本案诉争焦点
   
     无论是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宜宾市人民政府,都认为汇丰分社金融行政许可证失效后,直白一点,无金融行政许可证,仍开展金融经营业务,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应当由宜宾市银保监分局监管。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辩称:中共宜宾市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办【2019】53号)文件第三款对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不包括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监管,这是两被诉行政机关的辩解理由。我认为无论工作属性、行政许可职能及案件实体,都应当属于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
   
      理由如下:

       1、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失效后,仍开展经营金融业务,既发放本笔贷款没有金融牌照,既扰乱了金融秩序,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直接侵害了我的财产权,并且我认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此事实有银保监会宜宾分会的书面认定,相关证据及叙州区法院移送函等,不接受任何反驳。
       宜宾市政府印发宜办【2019】53号)文件明确载明,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属性及行政许可职能,作为行政许可部门,我认为在汇丰分社的金融许可证被收缴后仍然对外发放贷款,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履行起查处这一违法行为的职责。即便宜宾市政府该文件未包括监管商业银行,该文件系地方性文件,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不愿以汇丰分社“非法经营”定案,因为一旦认定该案系“非法经营”,就势必要对“非法经营”资金、利润的流向,进行全面审计。“只要一进行资金审计,就会揭开这样一个真相:放贷所需的资金,以及利润的流向,都与银行密切相关。两被诉行政机关选择了不作为、隐瞒、无视真相”。严重监管失职,行政不作为,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1.1我的报案请求事项是因非法经营纠纷而起,我的请求事项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与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1.2我的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判令被诉行政机关对报案请求事项依法处理,以达到维护我财产权的目的。

       1.3我的报案请求事项反映的非法经营行为直接损害了我的财产权,两被诉行政机关不予立案行为,直接与我有利害关系,故被诉行政机关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两被诉行政机关庭审质证中也自认了为适格的被告(详见庭审笔录11页,两被诉行政机关对原告提供第二组证据均无异议)。

       1.4从形式上看,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宜宾市银保监分局移送,但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能简单的以其是否作出移送或答复来判断,而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有无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

       只有被诉行政机关实质性履责之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监督职责,本案中,两被诉行政机关未充分履责,请求责令两被诉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查处。

       被诉行政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作为人民政府,解决人民矛盾是你首要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你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在此推卸责任,说这一个事不该那个部门管,不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宜宾市银保监分局都是宜宾市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不仅不去追究下面错误、慵懒和不作为,审查真实情况,督促部门工作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我认为这是袒护,助长歪风邪气,甚至包庇纵容南溪农商行及相关人员犯罪,这样行为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非法放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执性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此类行为加油助威,任何支持此类行为均是无理行为,即便我担保,真实意思也是为合法的贷款、生产经营贷款担保,也决不会也想不到要为非法、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提供担保任何意思表示。况且我是被蒙蔽、被欺骗。

        1.5汇丰分社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 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办法,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本案中2014年5月29 日,汇丰分社的金融许可证,已经在2013年8月已经丧失,直白一点,没有金融经营牌照。 汇丰支行已经正常对外金融经营的情况下, 仍以汇丰分社名义开展金融经营业务,使用其印章对外放贷, 严重违反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的规定,明显属于未经批准,在汇丰分社已经丧失金融牌照的, 没有取得法定批准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金融业务;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放贷数额巨大且至今未收回。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2、另根据目前已收集线索,2013年8月后,以汇丰分社名义贷款,不是个案,而是多起,疑涉金融窝案。

      2.1、汇丰分社改为汇丰支行后,2013年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失效后,既有汇丰支行名义贷款,又有汇丰分社名义贷款。

      2.2、汇丰分社贷款体外循环。
   
      2.3、顾某娟任职行长期间,汇丰分社贷款与汇丰支行贷款都存在问题(如虚假手续、顾某娟等与贷款客户有经济往来等)。近期知情人提供线索,宜宾南溪农商行原一副行长与本笔贷款有牵连。

       2.4、汇丰分社金融许可证失效后,以汇丰分社名义贷款引发较多诉讼及信访。

       3、南溪农商行在与陆某君、余某龙金融借贷关系形成阶段及实际履行过程中,均不同程度违反行政许可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刑法等法律法规…………。
   
       四、本人希望得到的判决结果
   
      我的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二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为了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经济秩序,杜绝金融犯罪行为发生。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望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否则,我永久保留向国家机关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要求原物返还。
   
      期待叙州区人民法院,坚守法纪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 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白芹
                                        2023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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