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安岳法院李忠富院长:您好!
为了解决执行难,我将申请书贴论坛上!
许先强原是安岳县岳阳镇法律工作者,也是胡代国的邻居,
因挪用法院执行款,于2017年4月13日向胡代国借款23万元,随后,许先强被法院拘留......
2019年12月前许家商品房买了,夫妻人间蒸发。没有偿还一分钱。
依据《刑法》31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追究被申请人许先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申 请 书 申请人:胡代国,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凤山路4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4912--,手机号15984216745. 被申请人:许先强,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大堰乡府埝街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2---,实际居住地:安岳县*花园*幢*单元*1号,该商品房是徐先强老婆陈*素的名字(手机号139***957早已经打不通) 申请事项: 追究被申请人许先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理由: 申请人胡代国与被申请人许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2021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许先强自愿于2018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但是,许先强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胡代国被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 8 月6 日,法院向被执行人许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在胡代国起诉到申请执行期间,许先强与陈*素是夫妻,位于安岳县*花园*幢*单元*1号是陈*素名下的商品房。 根据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2021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许先强将原本计划偿还给胡代国钱,早已经转移。更严重地是,几年了,法院和胡代国都找不到许先强。 根据《刑法》313条(拒不执行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如上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 11月28日 附件:申请书副本1份,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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