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所谓偷拍案宣判很可能开了又一个恶劣的先例
来源:去非文字坊
引发广泛关注的成都男子何某某被诬陷偷拍事件一审宣判,被诬陷男子状告两女子败诉。 据“成铁第一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结果,何某某败诉。 法院认为,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何某某主张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这宣判结果一出,相信许多公众会和去非一样,感到非常诧异和荒谬。当然这仅是一审判决,估计当事人何某某还会上诉。如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那么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这就像当年南京彭宇案一样,将会在社会上造成连锁反应。 试想,任何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可以随意怀疑任何人,可以任意搜查一个人而不受法律约束,这将是多么得可怕!如果真的可以这样任性妄为,那么公共秩序何在?公民的人格权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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