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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真的错了吗?客观公正的来说下“成都地铁偷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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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前后后拉扯了半年,成都男子被两名女子诬陷偷拍事件,六个月之后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但是判决的结果却并未和很多人预料的一样。

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这起案件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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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乘坐成都地铁1号线时,车厢内的两名女子看到何先生的鞋面上有闪闪发光的东西,怀疑是偷拍设备。然后发生了一点纠纷,之后地铁安全员赶到,何先生在安全员的见证下,脱掉了自己的鞋袜,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随后,何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侮辱,表示自己要报警,并和两名女子一同前往了派出所,由民警进行了检查,证明并无摄像头。


本来事情应该是这儿结束了,但因为当时其他一些事件的影响。

何先生在网上发文表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侵犯,将会对两名女子和地铁站进行起诉。


经过半年,12月12日,成都法院宣判了这个事。

“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结果。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看到这个“不予支持”,网友们炸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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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看下法院怎么判决的:

首先,应该看 何先生的诉求: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

再看看事情经过: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这里有个关键:二人是道歉了,也表示愿意赔偿耽误的车费等

最后再看看后续: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这是最最最关键的问题了: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关键“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等”,这就和上面的对应上了。

确实是何先生在网络把这件事扩大影响,而且一开始大家也知道他被冤枉,总体来说,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这个判决没有问题。

其实个人觉得,法院拿到这类问题,也是很难的。一个判不好,就会起一个不太好的头,但是成都法院还是很有水平的。

我认为这个判决澄清了事实真相,还了何先生清白,也保护了女性群体。


第一,他们说清楚事情的经过,给了何先生一个清白。


第二,科普了侵权认定范围,表示女性朋友可以在公共场所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但是误会解除后,不能像某女生那样还在网络上乱发乱说。其实偷拍、地铁xsr等问题,确实很难认定,如果这次判两个女生败诉,以后可能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肆无忌惮。


个人认为,这个案子何先生在实操层面是有优化空间的。基于被告在警务室已经道歉并愿意支付交通费这样的事实,如果诉讼请求修改为要求对方承担交通费和误工费这样的直接损失,法院大概率可以支持。

这样,官司胜了,事情也得以澄清了。这种案件本身就是为了获得舆论关注,并获得舆论的评价,胜负很重要,胜负的内容是次要的。
所以,提起诉讼的时候,应该只提出那些有把握获得支持的诉求,而不是盲目的增加诉讼请求,以至于败诉之后舆论上也会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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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也说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就应该要承担后果。至于他们说清楚事情的经过,给了何先生一个清白。连一个正式的道歉都没有,算什么?

发表于 2023-12-17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扩大范围那是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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