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你在论坛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行初30号已认定案涉应征收的728平方米土地在鹏程家禽市场范围内。鹏程家禽市场由宿XX修建并管理,虽原告宿XX至今未对市场占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取得合法权属证书,但为实际使用人。经东坡区自规局调查核实,第三人叶XX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登记材料无法明确该证书记载的土地四至界限和位置,不能证明鹏程家禽市场内728平方米土地归其所有,故判决撤销了我中心与第三人叶XX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房屋征收补偿和结算清单》征收补偿和结算行为。2020年11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行终72号判决维持了上述判决。
2023年10月31日,我中心在约谈中已向你说明了具体情况并给予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我中心将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太和棚改项目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按照有关部门对叶XX土地使用权范围核实结果,依法履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我中心工作人员已与你进行了电话沟通,如有疑问,请致电028-38016680咨询。谢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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