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王欣高艳辉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20号》、《绵检民(行)监【2017】51070000102号》,严重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察规则(试行)》。强烈要求你院依据该《规则》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抗诉,监督绵阳中级法院胡益昕李华峰等根据被告建设银行杨长健豁舒等伪造的证据判案、双重标准判案、被告律师“口头之辞”判案等等枉法行为,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监督再审。
例如伪证暑名为杨长健的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多份文件、偷盖印章,恶意串通法官,向法院举证(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已构成伪证罪)应诉之事,要求用证据并纸质回复:1、建绵薪纪(2012)02会议纪要和建绵发【2011】267号的起草人?用印发起人?审批人?谁去用的印?什么时间用了几个印章的签字记录?另有豁舒等向法院提供的未被采纳的伪证。
上述两份伪造的文件,为什么本人在建行企业网悬赏查询后,就将本人网络断了,至今未开通?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还是做贼心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上月王欣通话严重歪曲事实、并违反检察法!
做贼心虚
真眼说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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