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可以在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地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执法人员的行政检查行为于法有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涉车辆驾驶员拒不配合过磅称重,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驾驶员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但驾驶员拒绝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车辆扣押“期限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3日”之内容,武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1月4日解除了以上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扣押的两货车已放行。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武胜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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