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仁碧、孙中淑等人的出庭证言:
蒋仁碧:2016年10月的一天,杨礼素对我和丈夫刘小明说:她认识了一个人叫李冬梅。据李冬梅说:她可以为想参保人去崇州社保局代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买保险的,社保局收“社保金”48351.6元、买社保的指标公号,由李冬梅公司负责,买成一个社保,李冬梅收代办费20000元。如果有人要买,给她介绍。至于,你我的介绍费与买保险的人协商。
我把这一消息告诉了邻居。10月10日许,有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提出要托我代办买社保。于是,该三人将其身份证、户口薄交给我,我交给杨礼素发给李冬梅。由李冬梅将参保人的户籍地址变更为成都市X街道X号。
数天后,又有吴昌凤、吴前菊、卢秀群、王心莲等四人托我买社保。这四人买社保的钱及手续费共计288000元【72000元X4】,我是一次性转账给杨礼素的。
社保局对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的身份信息审查合格后,发给李冬梅公号(这公号是什么样子,我们根本不知道,只是听李冬梅说,凭社保局发给她的公号,就可以去成都农商银行办“一卡通”,凭“一卡通”才能向社保局的银行账户指定窗口交“社保金”。2016年买社保的缴纳48351.6元了)。
2016年10月28 日,李冬梅通知: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可以带钱去缴“社保金”了。
2016年10月29日上午,李冬梅、杨礼素、孙中淑、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刘小明、蒋仁碧等八人来到崇州。
首先,李冬梅安排孙中淑、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四人代上身份证在成都农商银行办了“一卡通”。
其次,李冬梅将四公号加上四张“一卡通”交给社保局在银行收费窗口服务员。
接着,孙中淑、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等四人分别交给工作人员48351.6元。
最后,社保工作人员分别开给一张收费的发票,今天,我提供一张唐文高的缴费票原件给法官看。发票显示: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条码号0830246218,缴费时间2016年10月29日,个人名称唐文高,缴费金额48351.60.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费专用章。参保人收到缴费发票时,就算委托李冬梅代买养老保险成功。等到次月,参保人就可以凭银行卡领取养老金了。
当天下午,蒋仁碧将唐文高、姚代勇、陈昌建各给付的代办费每人22000元,共计66000元现金,当着在场人数给了杨礼素。杨礼素立即当着在场人转交给李冬梅现金6万元。
同时,杨礼素还将孙中淑给她的代办费2万元现金也交给了李冬梅。
但是,在场的八人没有看到李冬梅写收条给杨礼素。
刘小明要求杨礼素写了一张收条:刘小明交来现金陆万陆仟元正【办了城乡社保】2016。10.29.下午【崇州市】收款
李冬梅收到杨礼素给的参保人手续费现金后,立即把我(蒋仁碧)拉到一旁说悄悄话:今后有人找你们夫妻买社保,直接给我联系,我和社保局说好的,买社保的公号只给我一家,不给其他任何人。
李冬梅还特别说,我代办社保的手续费每人还是2万元。手续费最好给现金我,办好一起个给一个。
我和刘小明商量,担心给现金不稳当,所以,后来,通过我和刘小明介绍了三十人买社保,李冬梅要到三十人买社保的公号,我向李冬梅的银账户支付了60万元。
2021年打官司,雁江区法院判决李冬梅退给我介绍的30农民的代办费60万元,该款由法院执行局分别支付给三十参保农民的银行账户各2万元,该案委托的是胡代国全权代理。【见(2021)川20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的代理人胡代国向证人发问:
证人1、蒋仁碧:为什么你不自己去崇州社保局直接买保险,非要给介绍费托杨礼素去为参保人买保险?你向杨礼素介绍了几个人买保险?请你把买保险的时间、地点、时间、缴费方式、金额以及手续费是如何支付等经过事实说说。买社保当天,同路的有哪些人?
证人2:孙中淑:你是如何买到社保的,请你把自己托人买社保交钱的经过说说。
胡代国对证人的证词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几位证人的的证言是客观的真实的,请求法官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