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行双流支行违法违规放贷,四川监管分局不作为,建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监管的态度和不作为助长了建行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嚣张气焰,导致消费者权益持续受到侵害,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通过这样的方式打扰各位领导,希望领导能介入调查“建行双流支行违法违规放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建行双流支行为了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以“业务申请的名义套取客户签名后,伪造合同条款及贷款资料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事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以下是详细情况,请了解:
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文件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早已明令禁止,但建行依然按照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命令禁止的行为违法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该事件的真实性详见《川银保监举复{2022}151号》,
主要情况如下:
一、以业务申请为名套取客户签名
二、任意填补合同内容且不告知客户
未经客户同意违规放贷,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贷款办理程序违规
1.未双人复核、签字现场未拍照留档
2.贷款办理程序违规
正常个贷流程: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署借款合同(履行告知和确认义务),发放贷款,按期归还贷款,贷款结清
建行个贷流程:贷款咨询,补充资料,贷款发放
四、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有:捆绑营销、捆绑消费、伪造合同条款、贷款资料。
(1)捆绑营销、捆绑消费、
(2)伪造贷款合同和相关单据、申请表、《个人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贷款关键要素确认书》《个人住房类贷款调查审核记录表(含面谈记录/虚假贷款筛查)》等资料,建行能伪造《个人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把利率调低,也能伪造申请表把利率调高。 通过原件可明显看出建行双流支行的“伪造行为”,如有需要可提供原件供相关领导核实。
(3)伪造合同条款:伪造“特别签订条款”
基于前述事实,我认为不管从法律层面要求的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监管层面要求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银行层面制定的贷款流程和银行内部制定的内控合规要求,都要求银行要充分征求客户真实的贷款意愿,要注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消费者享有的各类权益中,有一条“公平交易权”极为重要,这代表着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而建行作为经营机构,在政策层面已经提前获知利率要降的事宜,为获取银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利用其强势地位,以业务申请为名套取客户签名,然后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和在条款中暗自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利,私自拟定对银行有利的“特别签订条款”,在咨询时告知原告优惠利率和低利率,审批时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将收到的贷款申请按同期最高利率审批。最后在不告知客户以上信息,未征求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金融监管规章是金融交易的行为规范,交易主体应当遵守,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定就是银行业的底线,银行必须遵守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法律也应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享有按照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监管部门依据金融监管规章认定民事权利义务及相应民事责任符合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预期。
理由:
首先,19年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文件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明令禁止各金融机构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一栏进行了公示,但时至2021年5月11日建行依然按照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为办理贷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行辩称“服务瑕疵、仅违法内部规定、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而是为了谋求银行利益最大化故意以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观行为。应当从严、从重进行惩罚;
其次,从合同文本及其他纸质证据来看建行“伪造合同中“特别签订”条款、贷款资料、虚假陈述、歪曲事实、证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通过纸质文本可明显看出建行双流支行“伪造条款、贷款资料”的事实,如有需要可提供原件供相关领导核实。
接着,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及其主管行长在谈话录音中“还原了事发时的真实状况、亲口承认贷款咨询过程存在“签署空白贷款资料(合同、单据、表)、利率未达成一致”事实,并亲自向上诉人当面致歉”,详见《2022年5月16日建行双流分行行长及当事人承认“签署空白贷款资料(格式合同、单据、表)、利率并未达成一致”的证据》;因此,建行双流支行辩称“根据《《贷款关键要素确认书》拟定的“特别签订条款”纯属‘胡说八道’,咨询时告知过利率并不代表达成一致,且当事人及行长已亲口承认在贷款咨询过程存在“签署空白贷款资料(合同、单据、表)、利率未达成一致”事实”
最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川银保监举复【2022】151号)《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对此事进行了官方认定,认定建行违法违规,国家金融监督四川管理局不会因为小小的“服务瑕疵、仅违反内部规定”而出具调查意见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该意见书的目的就是让建行依据《川银保监举复【2022】151号》、金融监管规章尽快解决此事,因监管局不作为:在认定书中称“要进行采取监管措施,但实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建行一直不解决问题并拖延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