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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新闻]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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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凉府规〔2023〕4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1月1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火险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定范围划定为火险区,设置火警线,并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不准跨越火警线、进入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内容和违禁责任,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草原火险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涉草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火险区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火险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火险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火险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火险区违规用火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加强“林边村、林缘户、林中人”排查管控,领导干部带头分片包干靠前指导,坚决执行“林长制”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破、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凉府规〔2023〕5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细化的禁火令并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内容来源 | 凉山州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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